迁安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迁医保处字〔2026〕第1号

发布日期: 2026-02-12  来源:迁安市医疗保障局  字体:  打印
  • 微信

    打开微信,“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迁安市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理决定书

医保处字20261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迁安市人民医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1302834023504173

住所或地址:迁安市惠安大街3668号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王淑敏

经调查,迁安市人民医院存在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重复收费问题,造成了医疗保障基金损失。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唐山市医疗保障局市级交叉互查情况反馈报告》《河北省2025年定点医药机构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自查自纠问题清单》及相关材料、问询笔录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

由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的通知》(冀医保规〔2023〕12号)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行政罚107182.2元。

迁安市医疗保障局规划财务和法规股开具电子发票,扫二维码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七十二条第一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医疗保障局或者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迁安市医疗保障局

                                                                         202622

 



编辑人:田伟伟

审核人:时奉君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

温馨提示

欢迎您使用本网站互动功能!本网站互动用户已实现与河北政务服务网统一登录,如上图所示,新用户请点击[注册]打开河北政务服务网完成注册。如果您已完成注册,请点击[登录],从河北政务服务网登录后可自动返回到本网站互动版块,然后您就可以写信提交了。(提示:如果【到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注册】无法正常使用,您可以选择【本站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