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唐山市臻悦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MABTER3R3P
住所(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兴安街道隆盛花园底商10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宋易达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兴安街道隆盛花园底商10号楼二层
2026年3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2023年10月9日开具的收据中电显示9-1-502电费300和公摊60(2023.3-2024.2)合收为叁佰陆拾元整;2024年12月9日当事人开具的收据显示10-1-603电费+公摊(2024.3-2025.2)合收贰佰陆拾元整,明细表详细记录了当事人2023年10月至2025年12月收取公摊电费的数据。当事人涉嫌不执行政府定价重复收取公摊电费。2026年3月27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唐山市臻悦达物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7月19日,于2023年10月1日与隆盛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隆盛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活动。2026年3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的收费票据,显示自2023年10月起对居民用户收取公摊电费,每户每年60元,2025年12月1日起停止收取;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2023年10月9日开具的收据中电显示9-1-502电费300和公摊60(2023.3-2024.2)合收为叁佰陆拾元整;2024年12月9日当事人开具的收据显示10-1-603电费+公摊(2024.3-2025.2)合收贰佰陆拾元整。隆盛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当事人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第四条其他委托事项:2、本物业路灯照明设施的维修养护及电费由乙方负责,费用以含在物业管理费中。3、电梯维护保养负责与安装电梯厂家签订协议,负责维护保养监督使用,电费及电梯费用已包含在物业费中。如乙方与其他维修保养单位另行签订维修保养协议,电梯如发生一切事故,与甲方无关。第五条2023年10月1日从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0月1日,甲方签章,乙方签章,授权代表人:郎**;授权代表人:邓**;2023年10月1日等内容。至2026年4月23日调查时止,当事人重复收取公摊电费的违法所得共计24095元;至2026年5月8日调查时止当事人重复收取公摊电费的违法所得共计24095元已全部退回业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收据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并向业主收取公摊电费的事实。
2.2026年3月18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主体资格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3.2026年3月18日当事人提供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卢**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卢**受唐山市臻悦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处理唐山市臻悦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相关事项的事实。
4.2026年3月18日当事人提供的隆盛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当事人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第四条其他委托事项:2、本物业路灯照明设施的维修养护及电费由乙方负责,费用以含在物业管理费中。3、电梯维护保养负责与安装电梯厂家签订协议,负责维护保养监督使用,电费及电梯费用已包含在物业费中。第五条2023年10月1日从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0月1日,甲方签章,乙方签章,授权代表人:郎**;授权代表人:邓**;2023年10月1日等内容,证明了当事人收取的物业费中包含了公摊电费的事实。
5.2026年4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2023年10月至2025年12月期间向业主收取公摊电费每年60元的事实。
6.2026年4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2026年3月18日当事人提供的隆盛花园2023.10-2024.2公摊电费表、隆盛花园2024.3-2025.2公摊电费表、隆盛花园2025.3-2026.2公摊电费表详细记录了当事人2023年10月至2025年12月收取公摊电费的数据;2026年4月23日当事人提供的唐山市臻悦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23年10月-2025年12月的主营业务收入明细帐及记账凭证、隆盛花园9-2-1402业主签写的交费情况说明、2023.10-2025.12免收公摊电费的收据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向业主收取物业费之外单独收取了公摊电费24095元的事实。
7.2026年4月13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的退款通知公示照片、向业主退款时业主确认签字的部分票据及退款明细表,证明了当事人主动履行退款行为的事实。
8.2022年6月30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冀发改能价〔2022〕854号文件中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的通知,证明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电网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事实。
9.2026年4月23日我局下发迁安市监责退[2026-14]02-01号责令退款通知书,2026年5月8日当事人提供的退回业主公摊电费收条及明细表的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向业主收取的公摊电费24095元已全部退回的事实。
2026年6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迁安市监罚告〔2026〕47号),告知了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重复收取公摊电费的行为,误导了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秩序。2022年6月30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冀发改能价〔2022〕854号文件中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的通知中明确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电网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证据,并主动将重复收取的公摊电费退还给业主。其情形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3〕1 号)第十五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选择从轻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 年 12 月 4 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9-较轻“造成财产轻微受损或者主动全部清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5 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案罚款裁量在36142.5元以下。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十一条“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的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重复收取公摊电费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六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7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6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
编辑人:苏颖
审核人: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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