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迁安市监处罚〔2026〕42号

发布日期: 2026-06-29  来源: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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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迁安市监处罚〔202642

当事人:迁安市迁安镇王氏杭州风味小笼包子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

经营场所: 迁安市惠文大街北侧永宏小区众鑫开发7号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王荣良,性别:男,民族:汉;政治面貌:群众,无公职

身份证号码:3*************

联系电话:1**********

联系地址: 迁安市*************  

经营范围:热食类食品制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当事人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登记证编号:2**********,经营者姓名:王荣良,商号名称:迁安市迁安镇王氏杭州风味小笼包店,地址: 迁安市惠文大街北侧永宏小区众鑫开发7号 。经营类型:小餐饮。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有效期至:2027年03月19日。

2026年3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迁安市惠文大街北侧永宏小区众鑫开发7号 的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小餐饮登记证,执法人员依法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6年3月27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6年3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2026年04月01日,经本局部门负责人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从事热食类食品制售的经营活动,经营场所位于迁安市惠文大街北侧永宏小区众鑫开发7号 。2026年3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小餐饮登记证,接受社会监督,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编号:迁安市监责改〔2026-15〕03-01号),责令当事人2026年3月27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6年3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仍未公示小餐饮登记证,当事人拒不改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制作的现场笔录和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小餐饮登记证的事实。

2.2026年3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编号:迁安市监责改〔2026-15〕03-01号),证明了本局责令当事人在2026年3月27日前改正未公示小餐饮登记证行为的事实。

 3.2026年3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制作的现场笔录和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仍未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小餐饮登记证的事实。

4.2026年4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2026年3月23日接到本局下达的迁安市监责改〔2026-15〕03-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因个人疏忽没有改正未公示小餐饮登记证行为的事实。

5.2026年4月15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的事实。

6.2026年4月15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为个体工商户的事实 。

 7.2026年4月15日,当事人提供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已取得热食类食品制售的小餐饮登记的事实。

2026年6月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罚告〔2026〕4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小餐饮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自觉遵守各项制度,公示登记证、健康证明、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本案中,当事人未公示小餐饮登记证,在收到本局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拒不改正,应予处罚。当事人不具有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情形的,适用一般行政处罚。罚款处罚,一般在法定罚款幅度30%(不含)——70%(含),建议一般处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5年11月26日修订)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公示登记证、备案卡、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未按照规定公示食品添加剂名称等相关信息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一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小作坊、小餐饮处60元以上140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30元以上70以下罚款,本案罚款裁量在60元以上140元以下。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5年11月26日修订)第十七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或者备案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公示使用食品添加剂名称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的规定,构成未公示小餐饮登记证。

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5年11月26日修订)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公示登记证、备案卡、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未按照规定公示食品添加剂名称等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一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1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6月15日


编辑人:杨勇魏振艳

审核人:吴惠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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