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迁安市监处罚〔2026〕54号
当 事 人:范义凤
民 族:汉族
身份证号:320324********6815
联系电话:158****1620
籍 贯:迁安市****
现 地 址:迁安市*************************;
2026年5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摊点备案卡从事烤鸭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当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2026年6月3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检查,当事人仍未取得食品小摊点备案卡从事烤鸭经营活动。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小摊点备案卡从事烤鸭经营活动。2026年6月4日,经本局部门负责人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小摊点备案卡情况下,于2026年5月11日开始在迁安市兴安街道办事处万嘉商贸园肉厅北侧利用户外用自动旋转燃气烤禽炉摆摊经营烤鸭。2026年5月29日被本局执法人员查获,当场对其下达了迁安市监责改【2026】100529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办理食品小摊点备案卡,取得备案后方可从事烤鸭经营活动。2026年6月3日,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取得食品小摊点备案卡继续从事烤鸭经营活动。自2026年5月11日起至2026年6月3日止,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摊点备案卡从事烤鸭经营活动销售额为2490元,没有相关经营账目,未缴纳税金。本案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249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5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对其制作的现场笔录和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摊点备案卡从事烤鸭经营活动的事实。
2、2026年5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下达的迁安市监责改【2026】100529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了本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3、2026年6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对其制作的现场笔录和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仍未取得食品小摊点备案卡从事烤鸭经营活动的事实。
4、2026年6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在2026年5月29日收到本局下达的迁安市监责改【2026】100529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未改正未取得食品小摊点备案卡从事烤鸭经营活动及至2026年6月3日止,从事烤鸭经营活动销售额2490元;
5、2026年6月3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自然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2026年7月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迁安市监罚告〔2026〕5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权利及听证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摊点备案卡从事烤鸭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其行为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3〕1号)第十五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本案罚款裁量在 500元以上650元以下。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6年5月1日实施)第三十二条:“小摊点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并领取备案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小摊点发放备案卡,并将备案信息通报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构成涉嫌未取得食品小摊点备案卡从事烤鸭经营活动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6年5月1日实施)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小摊点未取得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议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490元;
2、罚款600元;合计309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逾期未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
编辑人:唐新颖
审核人: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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