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迁安市监处罚〔2026〕58号
当 事 人:尚长兵
民 族:汉族
身份证号:413026******2710;
联系电话:156****2273
联系地址:迁安市************;
2026年4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肉皮冻生产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当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2026年4月30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当事人仍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肉皮冻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2026年5月1日,经本局部门负责人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情况下,于2026年4月2日开始在迁安市兴安街道办事处石新庄村开办小作坊从事肉皮冻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开办小作坊投资2万元,生产经营场所面积40平米,从业人员两名,用于生产经营肉皮冻的设备有燃气灶1台、铁锅1个、冰柜1台。2026年4月12日被本局执法人员查获,当场对其下达了迁安市监责改【2026】100412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后方可从事肉皮冻生产经营活动。2026年4月30日,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继续从事肉皮冻生产经营活动。自2026年4月2日起至2026年4月30日止,当事人生产肉皮冻4040公斤,销售价格5元/公斤,销售数量3840公斤,销售款19200元,剩余200公斤,没有相关经营账目,未缴纳税金。本案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192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对其制作的现场笔录和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肉皮冻生产经营活动的事实;
2、2026年4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下达的迁安市监责改【2026】100412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了本局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3、2026年4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对其制作的现场笔录和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仍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肉皮冻生产经营活动的事实;
4、2026年5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在2026年4月20日收到本局下达的迁安市监责改【2026】100412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未改正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肉皮冻生产经营活动、违法销售额19200元及剩余违法生产的肉皮冻200公斤的事实;
5、2026年5月6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自然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2026年7月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迁安市监罚告〔2026〕5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权利及听证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和营业执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按《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和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的规定,对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和营业执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按照《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 》(2019年修订)进行处罚。本案中,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无不予、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形,其行为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3〕1号)第九条第(三)项:“(三)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一般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一般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30%以上部分至70%以下部分确定。”的规定,本局结合案件情况,对当事人选择一般行政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72、《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 年 7 月 25 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一般“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六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案罚款裁量在1600元到2400元之间。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涉嫌未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小作坊、小餐饮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议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生产的肉皮冻200公斤;
2.没收违法所得 19200元;
3.罚款18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逾期未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人:唐新颖
审核人: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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