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迁安市监处罚〔2026〕62号

发布日期: 2026-07-22  来源: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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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迁安市迁安镇迁达食品经销处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83MA08XMT25A

经营场所:迁安市平青大线东侧万嘉商贸园2区1栋10号

经营者:梁伟超,男,汉族,群众 ,无公职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迁安市*****************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准内容:经营者名称:迁安市迁安镇迁达食品经销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83MA08XMT25A;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梁伟超;住所:迁安市平青大线东侧万嘉商贸园2区1栋10号;经营场所:迁安市平青大线东侧万嘉商贸园2区1栋10号;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食品店);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散装熟食);有效期至:2027年09月01日。

2026年5月1日,本局接到唐山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处理单(工单编号:2605016447493203):迁安市迁安镇梨行村村民反映,2026年4月30日发现国鑫冷库内存放大量过期油炸冻货食品,要求尽快核实处理。2026年5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地址对迁安市永顺街道梨行村东冷库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冷库使用者为迁安市迁安镇迁达食品经销处,现场发现冷库内存放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执法人员当场查封了迁安市迁安镇迁达食品经销处存放过期食品的冷库,当场交付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迁安市监强制【2026】15-001号)和《场所/设施/财务清单》,并当场告知了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026年 05月 12日,经本局部门负责人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2026年5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迁安市永顺街道梨行村东冷库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冷库使用者为迁安市迁安镇迁达食品经销处,该经销处经营场所位于迁安市平青大线东侧万嘉商贸园2区1栋10号,经营者为梁伟超,实际管理人员为梁**。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冷库内存放有胸架、精切鸭块、鸡脖、大排脖、鸡尾、柳叶脆香鸡、正先牌鸡架、鸡头、葱香鸡肉丸、三融牌鸡架、原味鸡肉丁、鸡小胸架等超过保质期的鸡产品共计826件,墙壁张贴有“超期退货、动物食品存放区域”标识。执法人员当场查封了迁安市迁安镇迁达食品经销处存放过期食品的冷库。经过调查,当事人多次将冷库内超过保质期的鸡产品销售给他人用于喂狗,其中销售超过保质期鸡脖40件,售价28元/件;销售三融牌鸡架2件,售价20元/件。经执法人员对购买人的调查,能够确认购买人目的是用来喂狗。

本局执法人员在公安部门的协助下,通过检查梁**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疑似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聊天记录进行了深入调查。通过对其店员郭**、原店员韩**、促销员魏**、购买者尚**、王**、许**、吴**、宋**、李**等逐一调查取证。2020年5月至7月期间,当事人销售给保姆李**200元超过保质期的鸡米花、鸡柳等鸡产品;2020年9月1日销售给宋**(迁安市*****肉夹馍店)过期腿肉2件共计220元;2021年3月22日销售给宋**(迁安市*****肉夹馍店)过期70-80腿肉1件共计100元;2022年2月,通过促销员魏**销售过期鸡翅根4、5件共计200元;2026年5月19日,通过促销员魏**销售过期三黄鸡22只共计120元。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鸡产品。经过调查,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将冷库内超过保质期的鸡产品销售给他人用于食用,故不能认定冷库内超过保质期的鸡产品货值金额为本案违法货值金额。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当事人销售给他人食用的超过保质期产品均来源于店内,且已无剩余。本局认定,当事人违法货值金额共计840元,违法所得8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5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迁安市迁安镇梨行村东的冷库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该冷库的使用者为迁安市迁安镇迁达食品经销处及当事人在该冷库内存放超过保质期鸡产品的事实。

2、2026年5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询问通知书,证明了本局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应证据材料并接受询问调查的事实。

3、2026年5月8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为个体工商户、经营主体合法以及经营者的身份信息事实。

4、2026年5月8日、2026年5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以及购买者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了当事人多次将冷库内超过保质期的鸡产品销售给他人用于喂狗的事实。

5、2026年6月16日、6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梁**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2026年6月26日、7月3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对宋**、魏**等人制作的询问笔录、执法人员在梁**手机上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李**出具情况说明,证实了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鸡产品违法货值金额为840元,违法所得为840元的事实。

以上证据构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实了当事人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6年7月9日,本局组织机关负责人案件集体讨论会,会上一致通过了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2026年7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迁安市监罚告〔2026〕62号),告知了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9月12日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于2020年、2021年、2022年以及2026年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规定,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继续状态,应当对当事人违法销售超过保质期鸡产品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既没有从重也没有从轻或减轻的情节,应给予一般行政处罚。考虑当事人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性,且长时间多次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鸡产品。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3〕1号)的规定“当事人不具有依法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适用一般处罚幅度。”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69-《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 年 12 月 1 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9-一般“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六万五千元以上八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三倍以上十七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案罚款裁量幅度在六万五千元以上八万五千元以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9月12日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胸架、精切鸭块、鸡脖、大排脖、鸡尾、柳叶脆香鸡、正先牌鸡架、鸡头、葱香鸡肉丸、三融牌鸡架、原味鸡肉丁、鸡小胸架等鸡产品共计826件;

2、没收违法所得840元,并处罚款80000元,合计8084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07月20日  


编辑人:赵文远

审核人: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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