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监处罚〔2026〕75号
当事人:迁安市扣庄镇合气板面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住所:迁安市扣庄镇商业街顺喜商店对面
经营者:何**
身份证号码:130821199003*******
联系电话:1970315****
联系地址:迁安市扣庄镇商业街顺喜商店对面
2026年6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板面经营活动,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2026年6月22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本案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6月2日开始在未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营场所面积30平方米,工作人员1名,加工间有燃气灶1个,锅一个,菜刀1把,案板1个,原料是现采现用。截至被查获时止,无剩余原料,销售额共计267元。当事人提供了微信收款记录,未缴纳税金。当事人在被本局查获后主动消除影响,积极改正,已于2026年6月24日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本案本局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26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6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经营的事实。
2、2026年6月18日,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资格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事实。
3、2026年6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及违法所得267元的事实。
4、2026年6月29日,当事人提供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主动消除影响,积极改正的事实。
2026年8月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迁安市监罚告〔2026〕7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及申辩权利及听证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鉴于当事人主动消除影响,积极改正,已于2026年6月24日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证据材料,无违法前科,店内食品安全风险较低,未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群众投诉。其行为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3〕1号)其行为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3〕1号)第十四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第十五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本案罚款裁量在1000元以上1600元以下。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6年5月1日实施)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登记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在五个工作日内颁发小餐饮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审核登记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的规定,涉嫌构成未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
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6年5月1日实施)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小作坊、小餐饮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小餐饮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燃气灶1个,锅一个,菜刀1把,案板1个);
2、没收违法所得267元;
3、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逾期未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印 章)
2026年08月14日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编辑人:林红生
审核人:张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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