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迁安市拾甜蛋糕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283MADBXR557H
经营场所:迁安市永顺街道汇元路与金三元街交叉口41号
经营者:张鹏阳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迁安市永顺街道汇元路与金三元街交叉口41号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名称:迁安市拾甜蛋糕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83MADBXR557H;负责人:张鹏阳;住所:迁安市永顺街道汇元路与金三元街交叉口41号;经营场所:迁安市永顺街道汇元路与金三元街交叉口41号;主体业态:餐饮服务经营者;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含冷加工糕点制售);许可证编号:JY21302830041617;有效期至2029年03月10日。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6年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网络餐饮专项整治工作安排对迁安市拾甜蛋糕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蛋糕店在“美团”平台店铺销售餐饮食品,该蛋糕店操作间分内外两间约有20平方米,內间有两个冷冻柜、两个水池刚刚装修好还没有用过,外间有冰箱一台内存放奶油。该蛋糕店加工制作蛋糕都是在迁安市米时蛋糕店的裱花间内用电磁炉加热奶油及奶酪,按照配比加入动物奶油和鱼胶粉之后倒入模具冷冻定型,有顾客下单购买后在拿到该蛋糕店用喷砂液进行喷砂制作成成品,该蛋糕店使用的蛋糕坯也是在迁安市米时蛋糕店的烘培间内制作的。2026年6月9日我局针对该蛋糕店餐饮食品在加工操作间外加工制作的行为下达了(迁安市监责改【2026-14】60609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蛋糕店在2026年6月16日前改正。2026年6月25日执法人员对该蛋糕店再次检查时发现该蛋糕店操作间南侧设了一个与隔壁迁安市米时蛋糕店裱花间相通的窗口,加工蛋糕所用模具、工具、食品原材料等都在迁安市米时蛋糕店裱花间内,该蛋糕店网络销售的慕斯蛋糕是在迁安市米时蛋糕店操作间加工制作的。我局执法人员在永顺街道办事处调取的你蛋糕店在办理许可证时提交的材料及迁安市拾甜蛋糕店室内平面图与实际室内布局不符。当事人涉嫌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经核查,当事人涉嫌构成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行为。2026年 6月29日,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2月份提交审批材料,2024年3月11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该蛋糕店原来没有加工场所,一直在借用迁安市米时蛋糕店的操作间进行加工。2026年4月28日该蛋糕店把迁安市米时蛋糕店西北侧开个门,在门口处闸了个隔断,后形成20平米加工场所作为该蛋糕店加工场所。该蛋糕店清楚操作间、专间等场地面积不足、卫生设施不达标、无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所以,该蛋糕店在办理许可证时提交的材料时虚构绘制迁安市拾甜蛋糕店室内平面图内容,在办理许可证时提交的材料及室内平面图与实际室内布局不符,以提供虚假图纸、欺骗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6月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填写的现场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了当事人加工制作蛋糕都是在迁安市米时蛋糕店裱花间、烘培间内制作的事实。
2、2026年6月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迁安市监责改【2026-14】60609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了我局对我当事人不得在加工操作区外加工制作食品,要求当事人在2026年6月16日前改正的事实。
3、2026年6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填写的现场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了当事人网络销售的慕斯蛋糕是在迁安市米时蛋糕店操作间加工制作的事实。
4、2026年7月2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自然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5、2026年7月2日、2026年7月16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我局执法人员在永顺街道办事处调取的当事人在办理许可证时提交的材料及室内平面图,证明了当事人清楚操作间、专间等场地面积不足、卫生设施不达标、无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所以,当事人在办理许可证时提交的材料时虚构绘制迁安市拾甜蛋糕店室内平面图内容,在办理许可证时提交的材料及室内平面图与实际室内布局不符,以提供虚假图纸、欺骗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6、2026年7月30日,迁安市米时蛋糕店授权委托人武梦楠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了当事人的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自然人身份、授权委托的事实。
7、2026年7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迁安市米时蛋糕店授权委托人武梦楠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迁安市拾甜蛋糕店营业场所地址迁安市永顺街道汇元路与金三元街交叉口41号与迁安市米时蛋糕店营业场所地址迁安市永顺街道金三元街41号是同一经营地址。迁安市米时蛋糕店租赁迁安市永顺街道金三元街41号一楼房屋作为加工经营蛋糕店使用,迁安市米时蛋糕店提供加工设备与迁安市拾甜蛋糕店共用的事实。
8、本局执法人员查询河北省经济户籍系统当事人于2026年7月15日注销迁安市拾甜蛋糕店营业执照。
以上证据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当事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事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26年8月1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罚告〔2026〕11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2026年8月20当事人主动提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涉嫌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行为,在我局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已注销营业执照、许可证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我局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3〕1号)第十四条第二项、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十四条第(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十五条第二项(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建议从轻处罚。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71、《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6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应“较轻”情形,裁量基准为:“撤销许可,处一万元以上一万六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三万元以上八万一千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据此,本案罚款裁量幅度在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符合法律规定的可靠电子签名、电子印章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规定,涉嫌构成了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行为。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规定,行政处罚如下:
1、行政罚款人民币105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08月21日
编辑人:宁振伟
审核人: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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