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迁安市满鲜熟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83*****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迁安市永顺街道昌盛大路***
组成形式:个体经营
经营者:李济岑
身份证号码:1302831***
联系电话:15030***
联系地址:迁安市永顺街道昌盛大路***
2026年6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摊点备案卡从事烤鸭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当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2026年7月10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仍未取得食品小摊点备案卡从事烤鸭经营活动。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小摊点备案卡从事烤鸭经营活动。2026年7月10日,经本局部门负责人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小摊点备案卡情况下,于2026年6月25日开始在迁安市永顺街道昌盛大路东侧北段第一家迁安市满鲜熟食店利用自动旋转烤禽炉经营烤鸭。本局执法人员,当场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迁安市监责改【2026】15-1-14号),责令2026年7月8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取得备案后方可从事烤鸭经营活动。2026年7月10日,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取得食品小摊点备案卡继续从事烤鸭经营活动。自2026年6月25日起至2026年7月10日止,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摊点备案卡从事烤鸭经营活动销售额为125元,没有相关经营账目,未缴纳税金。本案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12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6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对其制作的现场笔录和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摊点备案卡从事烤鸭经营活动的事实。
2、2026年6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迁安市监责改【2026】15-1-14号),证明了本局要求当事人2026年7月8日前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3、2026年7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对其制作的现场笔录和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仍未取得食品小摊点备案卡从事烤鸭经营活动的事实。
4、2026年8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在2026年6月25日收到本局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迁安市监责改【2026】15-1-14号)后,仍未改正未取得食品小摊点备案卡从事烤鸭经营活动,从事烤鸭经营活动销售额125元的事实。
5、2026年8月7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为个体工商户的事实。
6、2026年8月7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自然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7.2026年8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询问通知书(迁安市监询通〔2026〕15-1-12号),证明了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应材料接受询问调查的事实。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摊点备案卡从食品营活动的事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6年8月1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罚告〔2026〕11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2026年8月17日向本局提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和其他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其中小摊点实行备案管理,未取得备案卡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本案中,当事人作为小摊点经营者,在未取得备案卡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在收到本局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拒不改正,扰乱了市场经营秋序,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应予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其行为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3〕1号)行政处罚裁量情形中“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对当事人选择从轻行政处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关于《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的说明——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由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幅度、适用条件标准、裁量基准、公示期限、处罚权限 等要素组成。——(五)“裁量基准”按照《规则》确定的“从轻”“一般”“从重”三个阶次明确了具体的处罚幅度。罚款数 额计算分别按照法律责任条款中规定的罚款数额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30%(含本数)以下部分、30%(不含本数) 以上部分至70%(含本数)以下部分、70%(不含本数)以上部分的比例计算具体的罚款数额。“严重(从轻)”“严 重(一般)”“严重(从重)”三个幅度的罚款数额参照“从轻”“一般”“从重”的比例计算具体的罚款数额。”的规定,本案罚款裁量在 500元以上650元以下。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5年11月26日修订)第三十二条:“小摊点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并领取备案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小摊点发放备案卡,并将备案信息通报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小摊点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
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5年11月26日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小摊点未取得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和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25元;
2、罚款500元;合计62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逾期未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08月20日
(
编辑人:宋冠军
审核人:吴惠安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
欢迎您使用本网站互动功能!本网站互动用户已实现与河北政务服务网统一登录,如上图所示,新用户请点击[注册]打开河北政务服务网完成注册。如果您已完成注册,请点击[登录],从河北政务服务网登录后可自动返回到本网站互动版块,然后您就可以写信提交了。(提示:如果【到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注册】无法正常使用,您可以选择【本站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