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迁安市监处罚〔2026〕180号
当事人:迁安市苟贵贵烙锅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83MA09157T6G
经营场所:迁安市永顺街道大三元街路北34号
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郑**
身份证号:13*************014
联系电话:199*****333
注册日期:2014年10月28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026年8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检查中,对位于迁安市永顺街道大三元街路北34号的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期间采购使用的牛肉、猪五花肉原料,未依法查验供货者资质证明材料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同时在其操作间内发现驴肉风味焖子24个,包装上标注有品名驴肉风味焖子;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313013301016;产品类别:肉灌肠;产品标准号:GB2726;储存条件:卫生阴凉干燥通风处保存;净含量:485克;保质期45天(未开封);生产日期:2026/03/10等内容。经核查店内收银结账单据,当事人存在使用已超过保质期的驴肉风味焖子作为食品原料加工制作冀黔香焖菜品并对外销售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现场查获的24个过期驴肉风味焖子依法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美团平台店铺,美团线上展示的菜品中未公示“冀黔香焖”菜品,该菜品仅在线下销售,未通过美团平台线上接单销售。2026年8月24日,经负责人批准,对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26年8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制作了询问笔录,固定当事人违法供述,同步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
当事人于2026年03月12日,通过抖音平台向石家庄瑞山食品有限公司采购驴肉风味焖子40个。该产品外包装标注信息:品名驴肉风味焖子;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313013301016;产品类别:肉灌肠;产品标准号:GB2726;储存条件:卫生阴凉干燥通风处保存;净含量:485克;保质期45天(未开封);生产日期:2026/03/10;生产商:石家庄瑞山食品有限公司;产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电话:15632366773;地址是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赵州镇南何家庄村永兴路八巷三号等内容,属预包装肉制品原料。该批次产品标价16.9元/个,当事人实际支付采购货款400元,折合实际采购单价10元/个,当事人采购该批次驴肉风味焖子时,索取了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及采购订单截图。该批次驴肉风味焖子到店后,当事人用于加工制作店内菜品“冀黔香焖”,制作标准为每份菜品使用驴肉风味焖子1个,该菜品仅在线下销售,未在美团平台上架销售。截至2026年8月17日本局现场检查之日,当事人累计使用该批次驴肉风味焖子16个,共制作销售冀黔香焖菜品16份。其中保质期内使用6个,超过保质期后使用了10个。经核查店内收银系统结账单据,发现2026年6月14日至2026年8月1日期间,用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作冀黔香焖菜品共销售了10单,对外销售单价20元/份,当事人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制作菜品的违法销售总额共计200元。剩余未使用的24个驴肉风味焖子,检查时已全部超过保质期,无销售、无使用,本局依法予以扣押处置。2026年8月2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对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售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认可,没有异议。到检查时止,没有发现消费者食用冀黔香焖后出现身体不适进行投诉举报和食品安全事故。本局认定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制售食品的行为,违法所得是200元钱,货值金额440元钱。对于当事人采购的牛肉、猪五花肉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证明材料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已当场予以警告,并责令10日内改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8月17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提取的结账单据及证明了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制售食品的事实。
2、2026年8月17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了受委托人有权处理委托事项的事实。
3、2026年8月17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美团平台店铺展示菜单的截图,证明了当事人仅在线下销售冀黔香焖菜品,未在美团平台上架销售的事实。
4、2026年8月28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的事实。提供的经营者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经营者和委托代理人自然人身份的事实。
5、2026年8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制售食品的事实。
6、2026年8月28日,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和交易凭证,证明了当事人采购驴肉风味焖子履行了进货进验义务的事实。
7、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签订的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了当事对送达地址进行确认的事实。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制售食品的事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6年9月1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罚告〔2026〕18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制售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制售食品,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本案涉案违法销售共10单,违法所得200元,涉案货值较小;涉案菜品仅线下门店销售,未通过网络外卖平台经营。本案没有接到相关消费者投诉举报,无证据证实造成人身损害、食品安全事故,社会危害性较小、社会影响有限。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调查,如实陈述全部违法事实,主动提供采购记录、销售账单等全部证据材料,无隐瞒、抗拒情形。当事人采购驴肉风味焖子环节索取了供货单位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采购截图,履行了该批次原料的进货查验义务。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开展内部整改,对库房原料开展自查清理,完善库存食品保质期检查制度,主动消除违法隐患。 经查询办案系统,本案属于初次发生该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综合全案情节,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3】1号)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本案具备减轻处罚法定情形,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在法定5万元罚款幅度以下予以罚款,同时没收违法所得200元、没收扣押的24个过期驴肉风味焖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整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驴肉风味焖子24个。
3、罚款1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人:魏红强、胡立诺
审核人: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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