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迁安市监处罚〔2026〕186号

发布日期: 2026-10-14  来源: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 中 小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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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迁安市监处罚〔2026〕186号

当事人:迁安市沙河驿镇麦香香煎饼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83MACXDABA9Y

    住所(住址):迁安市沙河驿镇刘台子村

    经营者:张利英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小餐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为准)

    2026年8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未办理食品小摊点备案卡的情况下从事煎饼制售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迁安市监责改〔2026〕04-1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行为,于2026年8月14日前改正上述行为。2026年8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煎饼制售经营且仍未办理食品小摊点备案卡。当事人涉嫌未办理食品小摊点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2026年8月19日,经本局部门负责人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09月8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在迁安市沙河驿镇刘台子村村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2026年8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未办理食品小摊点备案卡的情况下从事煎饼制售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迁安市监责改〔2026〕04-1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行为,于2026年8月14日前改正上述行为。2026年8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煎饼制售经营且仍未办理食品小摊点备案卡。当事人虽然在2023年09月就办理了营业执照,购买了小吃车和摊煎饼设备准备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但因身体原因,直到2026年8月初当事人开始出摊经营,因为刚开始营业没有客源,从开始经营至2026年8月19日共有经营收入110元。本局认定,当事人未办理食品小摊点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所得为110元。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没有账目,没有票据,也未缴纳过税款。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8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和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未办理食品小摊点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事实。

    2、2026年8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迁安市监责改〔2026〕04-1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了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

    3、2026年8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仍未办理食品小摊点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事实。

    4 、2026年8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2026年8月10日接到本局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当事人未办理食品小摊点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仍未改正和违法所得为110元的事实。

    5、2026年8月20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经营者自然人身份的事实。

    6、2026年8月20日,本局制作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证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了当事人未办理食品小摊点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6年9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迁安市监罚告〔2026〕19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5年11月26日修正)第三十二条“小摊点应当向所在地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并领取备案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小摊点发放备案卡,并将备案信息通报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构成了未办理食品小摊点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

    本局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自觉遵守食品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未办理食品小摊点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鉴于当事人接到我局询问通知书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情形,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3〕1号)第十五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交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选择从轻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关于《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的说明——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由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幅度、适用条件标准、裁量基准、公示期限、处罚权限 等要素组成。——(五)“裁量基准”按照《规则》确定的“从轻”“一般”“从重”三个阶次明确了具体的处罚幅度。罚款数额计算分别按照法律责任条款中规定的罚款数额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30%(含本数)以下部分、30%(不含本数) 以上部分至70%(含本数)以下部分、70%(不含本数)以上部分的比例计算具体的罚款数额。“严重(从轻)”“严 重(一般)”“严重(从重)”三个幅度的罚款数额参照“从轻”“一般”“从重”的比例计算具体的罚款数额。”之规定,本案罚款裁量在500元至650元之间。

    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5年11月26日修正)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小摊点未取得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行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拟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10元;

    2、处行政罚款500元;合计610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到期未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正,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10月14日  

编辑人:周志强、方德志

审核人:杨跃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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