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迁安市监处罚〔2026〕196号
当事人:迁安市沙河驿镇超好吃煎饼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283MACUPJL67R
住所(住址):迁安市沙河驿镇潘庄子村12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郭金玉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小餐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食品小摊点备案卡编号:TD2130283110020048;经营者姓名:迁安市沙河驿镇超好吃煎饼摊(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迁安市沙河驿镇刘台子村荣信2号门;主体业态:固定摊点;经营范围:餐饮服务;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有效期至:2026年12月2日。
2026年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迁安市沙河驿镇超好吃煎饼摊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持有食品小摊点备案卡,在其小摊点销售冷荤类食品“原味香肠”,其涉嫌制售冷荤类食品等高风险食品的违法行为。2026年8月18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09月12日成立迁安市沙河驿镇超好吃煎饼摊,经营场所位于迁安市沙河驿镇刘台子村荣信2号门,从事小摊点。2026年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摊点销售冷荤类食品“原味香肠”售出价格2元/份。当事人涉嫌制售冷荤类食品,于2026年8月18日被立案调查。至立案时止,该店售出5份“原味香肠”,当事人制售冷荤类食品“原味香肠”的货值金额为10元,违法所得为1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8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迁安市沙河驿镇刘台子村荣信2号门的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制作的现场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正在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2、2026年8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询问通知书(编号:迁安市监餐饮询通【2026】04-6号),证明了我局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日期提供相应材料接受询问调查的事实。
3、2026年8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销售过“原味香肠”5份,售出价格2元/份,证明当事人制售“原味香肠”数量、价格和停止制售“原味香肠”的事实。
4、2026年8月10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为个体工商户的事实。
5、2026年8月10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者自然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6、2026年8月10日,当事人提供的食品小摊点备案卡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业态为固定摊点食品小摊点备案卡的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的事实。
7、2026年8月10日,当事人提供的所售“原味香肠”食品原料的供货方资质、产品检验报告和进货查验记录图片,证明了当事人查验了购进的“原味香肠”食品原料的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出厂合格证明文件的事实。
2026年9月2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罚告〔2026〕19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制售冷荤类食品等高风险食品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鉴于当事人接到我局询问通知书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情形,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3〕1号)第十五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交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建议从轻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关于《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的说明——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由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幅度、适用条件标准、裁量基准、公示期限、处罚权限 等要素组成。——(五)“裁量基准”按照《规则》确定的“从轻”“一般”“从重”三个阶次明确了具体的处罚幅度。罚款数额计算分别按照法律责任条款中规定的罚款数额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30%(含本数)以下部分、30%(不含本数) 以上部分至70%(含本数)以下部分、70%(不含本数)以上部分的比例计算具体的罚款数额。“严重(从轻)”“严 重(一般)”“严重(从重)”三个幅度的罚款数额参照“从轻”“一般”“从重”的比例计算具体的罚款数额。”之规定,本案罚款裁量在200元至290元之间。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5年11月26日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小摊点不得从事下列经营活动:(一)销售食品添加剂、散装白酒、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生食类动物性水产品,以及法律、法规和本省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二)制售冷荤类食品等高风险食品,以及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小餐饮禁止制售的食品。的规定。当事人涉嫌构成制售冷荤类食品等高风险食品行为。
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5年11月26日修订)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两千的,对小作坊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小餐饮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取消备案卡,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当事人涉嫌构成制售冷荤类食品的行为,建议作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0元;
2、处行政罚款200元;合计21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到期未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10月22日
编辑人:周志强、方德志
审核人:杨跃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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