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昌茂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发布日期: 2019-05-07  来源: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 微信

    打开微信,“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迁安市管消保处字〔2019-145

    当事人:迁安市昌茂源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MA08HXKG51

    法定代表人:白秀红

    当事人为有限责任公司,有营业执照登记内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MA08HXKG51;名称:迁安市昌茂源商贸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迁安市平青大线东侧万嘉商贸园33-12-7商铺;法定代表人:白秀红;注册资本:贰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17511日;营业期限:2017511日至2047510日;经营范围:五金产品、非金属矿及制品、建材、采矿专用设备及零配件、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照明灯具、计算机及辅助设备、家用电器、文具用品、体育用品、橡胶制品、塑料制品、润滑油脂、环保设备批发、零售;电气设备修理;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施工;国内广告、制作、代理、发布。(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81023日,我局委托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长效防冻液进行抽样检测,2018124日本局收到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当事人销售的长效防冻液经检验为质量不合格,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20181226日经局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声称从一外地送货车上购进天脉牌长效防冻液50桶,进价每桶28元,购进价款1400元;东石牌长效防冻液96桶,进价每桶28元,购进价款2688元,具体购进时间记不清楚了。20181023日,我局委托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防冻液进行抽样检测。2018124日本局收到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检验报告,内容为:报告编号:BNY20181029320,样品名称:长效防冻液,商标:天脉,型号规格/等级:-3010L/桶,受检单位(经营者)/地址:迁安市昌茂源商贸有限公司/迁安市平青大线东侧万嘉商贸园33-12-7商铺,抽样基数:50桶,生产(供货)单位/地址:北京市中盛利鑫油脂厂/北京市通州八各庄工业园;委托单位: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样品特性和状态:样品未见异常、封条完好,送样日期:2018-10-23,检验依据:GB/T29743-2013,检验项目:外观、颜色、气味、冰点、沸点、pH值;检验结论:该样品按GB/T29743-2013标准检验不合格。签发日期:20181113日,检验项目:3、冰点 单位℃ 技术要求≤-30.0 检验结果-19.0 单项判定不合格;4、沸点 单位℃,技术要求≥107.0,检验结果92.0,单项判定不合格等内容。报告编号:BNY20181029321,样品名称:长效防冻液,商标:东石,型号规格/等级:-259kg/桶,受检单位(经营者)/地址:迁安市昌茂源商贸有限公司/迁安市平青大线东侧万嘉商贸园33-12-7商铺,抽样基数:96桶,生产(供货)单位/地址:唐山东方石化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区三角地南老唐柏路扣;委托单位: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样品特性和状态:样品未见异常、封条完好,送样日期:2018-10-23,检验依据:GB/T29743-2013,检验项目:外观、颜色、气味、冰点、沸点、pH值;检验结论:该样品按GB/T29743-2013标准检验不合格。签发日期:20181113日,检验项目:3、冰点 单位℃ 技术要求≤-25.0 检验结果-22.0 单项判定不合格;4、沸点 单位℃,技术要求≥106.5,检验结果91.0,单项判定不合格等。2018124日,我局将该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复检申请。截至2018124日,抽检时使用了2桶不合格长效防冻液(天脉牌长效防冻液、东石牌长效防冻液各1桶),抽检价格均为每桶28元,2桶备样在经营场所内,剩余的142桶当事人担心质量有问题,没有销售,给自己厂子内的大车使用了。本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438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票据,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没有相关经营帐目,未缴纳税款。当事人销售的天脉牌长效防冻液标注的生产(供货)单位北京市中盛利鑫油脂厂经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确认为未办理工商登记,生产地址北京市通州八各庄工业园经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确认为无此地址。当事人的经营范围内没有防冻液批发零售。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18102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平青大线东侧万嘉商贸园33-12-7商铺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制作的现场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及制作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单,证明了当事人正在从事经营活动及抽样检测商品的事实;

    220181113日,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编号分别为BNY20181029320BNY20181029321的两份检验报告,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长效防冻液质量不合格的事实。

    3201812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平青大线东侧万嘉商贸园33-12-7商铺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制作的现场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及送达回证,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将编号分别为BNY20181029320BNY20181029321的两份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检查现场存放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天脉牌长效防冻液、东石牌长效防冻液各1桶事实;

    420181214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退回不合格商品检验报告的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天脉牌长效防冻液标注的生产(供货)单位北京市中盛利鑫油脂厂未办理工商登记,生产地址北京市通州八各庄工业园无此地址的事实;

    5201931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628室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从一外地送货车上购进天脉牌长效防冻液50桶,进价每桶28元,购进价款1400元;东石牌长效防冻液96桶,进价每桶28元,购进价款2688元,具体购进时间记不清楚了,不合格长效防冻液抽检使用了2桶,抽检价格均为每桶28元,2桶备样在经营场所内,剩余的142桶当事人担心质量有问题,没有销售,给自己厂子内的大车使用了,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438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票据,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没有相关经营帐目,未缴纳税款,当事人的经营范围内没有防冻液批发零售的事实。

    62019318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资格为有限责任公司,主体资格为自然人身份的事实。

    72019318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以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李树丰被委托的事实以及主体资格为自然人身份的事实。

    201931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管消保处告字〔2019-14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本案中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长效防冻液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鉴于当事人经营额较小,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从轻进行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的规定,构成了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标注不真实生产厂厂名、厂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登记,责令当事人改正,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天脉牌长效防冻液、东石牌长效防冻液各1桶;

    2、行政罚款219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储迁安支行任一网点缴纳行政罚款(户名:迁安市财政局,账号:100724836440010001),到期未缴纳的,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

温馨提示

欢迎您使用本网站互动功能!本网站互动用户已实现与河北政务服务网统一登录,如上图所示,新用户请点击[注册]打开河北政务服务网完成注册。如果您已完成注册,请点击[登录],从河北政务服务网登录后可自动返回到本网站互动版块,然后您就可以写信提交了。(提示:如果【到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注册】无法正常使用,您可以选择【本站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