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迁安市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迁安烟处[2019]第001号
被处罚人:黄福明 性别:男 年龄:40 职业:个体
身份证号: ****************** 电话:*******
经营地址:迁安市野鸡坨镇野鸡坨镇村
商店名称:迁安市野鸡坨镇利民副食商店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1302831*****
案情摘要:
2019年1月23日9时15分,我局稽查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对迁安市野鸡坨镇野鸡坨村利民副食商店进行检查时。经两名执法人员(白文忠13028308、石洋13028316)出示证件、亮明身份、说明来意,在当事人陪同下进行检查。经查发现在其经营场所柜台下橱柜内有32位喷码完全损毁卷烟:南京(炫赫门)贰点伍(2.5)条、哈尔滨(老巴夺)贰(2)条、新牡丹(硬金专供出口)零点玖(0.9)条、SUNRISE(硬)壹点贰(1.2)条,共计肆(4)个品种陆点陆(6.6)条。部分卷烟存在破损,经询问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证明。在其经营场所悬挂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130283102656),有效期截止2020年1月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本局领导批准同意,我局依法将以上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调查结论:
经立案调查及检查(勘验)笔录、检验报告、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以及复制提取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现场拍摄照片、被先行保存的违法卷烟及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查获并先行登记保存的违法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无标识外国卷烟,参照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18年省内在销卷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18〕27号),案值鉴定为柒佰捌拾捌元捌角叁分(788.83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号)第二条之规定,构成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销售无标识外国卷烟的行为。
处理决定: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批复》(国函[2000]13号)第二条:凡正常进口的卷烟必须在箱包、条包和盒包上印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免税店经营的卷烟必须有“中国关税未付”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识;处理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在销售前,必须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箱包和条包上加贴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没收非法进口卷烟”专门标识。无上述标志的外国卷烟、出口倒流国产卷烟,由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批复》(国函[2000]13号)第二条:凡正常进口的卷烟必须在箱包、条包和盒包上印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免税店经营的卷烟必须有“中国关税未付”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识;处理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在销售前,必须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箱包和条包上加贴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没收非法进口卷烟”专门标识。无上述标志的外国卷烟、出口倒流国产卷烟,由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对当事人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行为,责令停止销售,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依法没收无标志外国卷烟:新牡丹(硬金专供出口)零(0)条(除抽样送检损耗0.9条)、SUNRISE(硬)零点玖(0.9)条(除抽样送检损耗0.3条),共0.9条。
现要求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迁安支行(地址:迁安市惠民大街1426号,电话:0315-7613326,银行账号:0403014429264057864,收款人:迁安市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迁安市烟草专卖局罚没许可证号:0002021218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烟草专卖局或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该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迁安市烟草专卖局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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