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迁安市监市规处字〔2019-14〕32号
当事人:迁安市国明工贸有限公司东峪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3201105671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负责人:董向春
成立日期:2011年03月07日
经营范围:汽油、柴油(闭杯闪点≤60℃)(有效期至2020年7月8日)、润滑油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9年4月26日,我局委托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迁安市国明工贸有限公司东峪加油站的0#车用柴油进行抽样检测,2019年5月22日本局收到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并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销售的0#车用柴油经检验为质量不合格。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2019年7月3日经请示局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4月23日晚上从外地送油车购进0#车用柴油1吨,进价是5960元/吨,共5960元。2019年4月26日,我局委托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0#车用柴油进行抽检。2019年5月22日,本局收到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报告编号为SY1904215的检验报告,产品名称:车用柴油,规格型号:0号,受检单位名称:迁安市国明工贸有限公司东峪加油站,委托单位: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依据:GB19147—2016《车用柴油》,检验项目:硫含量、多环芳烃含量(质量分数)、总污染物含量、凝点、冷滤点、闪点(闭口)、密度(20℃);检验结论:经检验,所检项目中硫含量不符合GB19147—2016《车用柴油》标准的要求,判定本次抽检不合格。2019年5月22日,我局将该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于2019年5月22日提出复检申请,我局接到复检申请后于2019年6月14日委托承德中规成品油质量检验有限公司再次对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0#车用柴油的备样进行检测,我局于2019年7月3日收到承德中规成品油质量检验有限公司出具报告编号为W201906柴271的检验报告,检验项目:1.硫含量 2.多环芳烃含量 3.总污染物含量 4.凝点 5.冷滤点 6.闪点 7.密度;结果显示:1、硫含量标准要求不大于10,检验结果为40,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 该送检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中(1.硫含量)不符合GB 19147-2016(VI)标准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7月3日将编号为W201906柴271的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2019年4月23日晚上购进0#车用柴油1吨,经承德中规成品油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密度为每立方米820公斤,折合为1219升,加上当时罐内库存1000升,合计2219升。该加油站销售不合格0#柴油的被处罚基数应为2219升。24日、25日两天销售0#车用柴油708.95升。抽检时加油站共存有0#车用柴油1510.05升。被抽检批次的0#车用柴油,4月26日销售365.47升,4月27日销售380.63升,4月28日销售325.88升,4月29日销售361.99升,4月30日销售380.1升。这5天合计销售1814.07升。被抽检批次的0#车用柴油已全部售出,进价为4.89元/升,销售价4.85元/升。本局认定货值金额10762.15元,没有违法所得。当事人能提供该批次0#车用柴油的过磅单。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19年4月26日,本局委托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0#车用柴油进行抽检,制作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单、现场检查笔录和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销售与抽检样品相同批号0#车用柴油的事实。
2、2019年5月22日,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报告编号为SY1904215的检验报告,证明了该样品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3、2019年5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太平庄乡东蛇探峪村北万太公路东侧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制作的现场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及送达回证,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将报告编号为SY1904215的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的事实。
4、2019年5月22日,当事人提出的复检申请,证明当事人对编号SY1904215的检验报告,有异议的事实。
5、2019年7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626室制作的送达回证,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将报告编号为W201906柴271的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的事实。
6、2019年7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626室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商雅斌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已将该批次0#车用柴油全部售出,货值金额10762.15元的事实。
7、2019年7月3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商雅斌提供的过磅单,证明了该加油站2019年4月23日购进1吨0#柴油的事实。
8、2019年7月3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商雅斌提供的唐山市丰润区满丰石油设备经销处于2019年4月29日开具的证明,内容是对该加油站的液位仪系统进行了监测,结果是“探针油浮子卡在一处,不随油量的高低多少而升降,所导致数据不准确”,证明了该加油站液位仪出现故障的事实。
9、2019年7月3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商雅斌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负责人为自然人的事实。
10、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被委托人的受委托事项及其自然人身份。
2019年8月1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市规听告字〔2019-14〕3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柴油作为汽车的动力燃料,其质量事关交通工具、驾驶人员人身安全以及环境质量。0号车用柴油硫含量(mg/kg)是该标准中的重要指标,标准要求不大于10,当事人经营的油品硫含量检验结果:40,严重影响油品质量,严重危害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影响环境质量。2019年4月29日,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唐市监字{2019}109号《2019年加强劣质散煤管控和成品油整治专项方案》,要求持续加大治理成品油经营市场,严厉打击加工销售劣质成品油行为。当事人的行为符合《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从重处罚的情形,按《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二)有悖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规定的阶段性工作重点的”之规定,从重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销售渣油和重油。”之规定,已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行政处罚如下:
处行政罚款3228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储迁安支行任一网点缴纳行政罚款(户名:迁安市财政局,账号:10072483644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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