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通旺加油站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案

发布日期: 2019-08-27  来源: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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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迁安市监市规处字〔2019-1418

    当事人:迁安市通旺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699235822W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投资人:高健

    成立日期:20091224

    经营范围:汽油、柴油(有效期至2019512日)、润滑油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9425日,我局委托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迁安市通旺加油站经营的0号车用柴油进行抽样检测,2019523日本局收到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当事人销售的0号车用柴油经检验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19527日提交复检申请,经承德中规成品油质量检验有限公司复检,当事人销售的0号车用柴油仍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六十五条之规定,涉嫌构成了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的行为。201973日经局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声称于2019420日从山东临邑恒源石化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购进0号车用柴油3吨,每吨进价5440元,进货款16320(含税款)2019425日,我局委托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经营的0号车用柴油进行抽样检验。2019523日,本局收到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编号为No:SY1904238的检验报告,内容有样品名称:车用柴油,型号:0号,受检单位:迁安市通旺加油站,任务来源: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样品特性和状态:液体  封存完好,送样日期:2019/4/29,检验依据:GB191472016《车用柴油》,检验项目:硫含量、多环芳烃含量、凝点、冷滤点、闪点、密度、总污染物含量;检验结论:经检验,所检项目中硫含量、多环芳烃含量(质量分数)不符合GB 19147-2016《车用柴油》标准的要求,判定本次抽检商品不合格。签发日期:201959日,检验项目:1硫含量 单位(mg/kg),标准要求不大于10,检验结果>10002多环芳烃含量(质量分数),单位:%;技术要求:≤7;检验结果:9;单位单项判定不合格等。2019523日,我局将该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已将该批次0号车用柴油全部售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于2019527日提交复检申请。我局于2019614日书面告知当事人确定承德中规成品油质量检验有限公司为复检机构,201974日我局收到承德中规成品油质量检验有限公司出具报告编号NO:W201906272的复检报告,内容有样品名称:车用柴油;型号:0#;受检单位:迁安市通旺加油站;检验结论:该送检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中(1.硫含量)不符合GB 19147-2016VI)标准的规定,检验项目:1硫含量 单位(mg/kg),标准要求不大于10,检验结果:2426,单项判定不合格等。我局于201974日将该复检报告送达当事人。该批次0号车用柴油每吨折合1196升,销售价格是4.95/升(含税价),共销售3吨,销售额17760.6元,本局认定货值金额17760.6元,违法所得1440.6元。当事人未能提供该批次0号车用柴油的进货票据、供货方资质和合格证明文件,没有相关经营帐目。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19425日,本局委托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0号车用柴油进行抽检,制作的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销售与抽检样品相同批号0号车用柴油的事实。

    2、201959日,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编号No:SY1904238的检验报告,证明了该样品按GB191472016《车用柴油》标准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3201952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和送达回证,证明了执法人员将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编号No:SY1904238的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被抽检批次0号车用柴油已全部售出的事实。

    42019624日,承德中规成品油质量检验有限公司出具编号NO:W201906272的复检报告,证明了复检样品按GB 19147-2016VI)标准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5201974日,本局执法人员于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628室制作的送达回证,证明了执法人员将承德中规成品油质量检验有限公司出具编号NO:W201906272的复检报告送达当事人的事实。

    620197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被抽检批次0号车用柴油共购进3吨,购进价格5440/吨,进货款16320元(含税额),销售价格是4.95/升(含税价),货值金额17760.6元,违法所得1440.6元,经营该批次0号车用柴油没有进货票据、供货方资质和合格证明文件,没有相关经营帐目的事实。

    7201974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身份为自然人的事实。

    8201974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被委托人的受委托事项及其自然人身份。

    201971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管市规听告字〔2019-1418号”《听证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柴油作为汽车的动力燃料,其质量事关交通工具、驾驶人员人身安全以及环境质量。0号车用柴油硫含量(mg/kg)是该标准中的重要指标,标准要求不大于10,当事人经营的油品硫含量检验结果:2426,严重影响油品质量,严重危害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影响环境质量。2019429日,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唐市监字{2019}109号《2019年加强劣质散煤管控和成品油整治专项方案》,要求持续加大治理成品油经营市场,严厉打击加工销售劣质成品油行为。当事人的行为符合《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从重处罚的情形,按《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二)有悖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规定的阶段性工作重点的”之规定,从重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销售渣油和重油。”之规定,已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440.6元;

  2、处行政罚款53281.8元;合计54722.4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储迁安支行任一网点缴纳行政罚款(户名:迁安市财政局,账号:100724836440010001),到期未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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