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案由(事实) | 违法事实 | 违则依据 | 违则内容 | 处罚类型 | 罚则依据 | 罚则内容 | 处罚结果 | 决定(通知)日期 | 决定书送达日期 | 事项类型 | 实施机关 |
| 冀迁安农屠宰罚[2020]1号 | 徐国来 |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案 | 2020年2月5日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新寨村变电站旁一大院内私自私屠乱宰生猪”。迁安市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王宏伟、李国强、刘汉友等执法队员迅速赶赴现场,到达大院后,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后进行执法检查。经调查,该大院归徐国来租用,现场发现有4名人员正在屠宰生猪,这4人系徐国来请来帮忙的,有两头生猪正在屠宰(其中一具猪胴体挂在提升机上正在开膛,一具在提升机旁),北侧树上挂着一具刚屠宰完的猪胴体,电动三轮车上有两具刚屠宰完的猪胴体,猪胴体正在散发热气。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电话请示领导同意对涉事猪胴体及屠宰工具先行证据登记保存。 | 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 |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 罚款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没收涉案生猪产品和屠宰工具。 2.对徐国来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共计肆万捌仟玖佰陆拾玖元整(小写:48969元)。 | 2020/5/25 | 2020/5/25 | 行政处罚 | 迁安市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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