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迁公(大)行罚决字【2020】1441号
被处罚人陈XX,,女,证件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迁安市XXX镇XXXX村XXX号,现住址:河北省迁安市XXX镇XXXX村XXX号,工作单位:无。
现查明:2020年3月14日11时许,在迁安市XXX镇XXX村张XX家中,因琐事陈XX殴打范X1、范X2。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本人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陈述和指认、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XX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迁安市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由迁安市公安局送迁安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从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公安局或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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