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农业农村局冀迁安动监罚[202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0-04-30  来源:迁安市农业农村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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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迁安动监罚【2020】1号

姓名:  陈伟   性别:  男   年龄: 34   岁

住址或单位名称: 滦县小马庄镇张各庄后街村5排41号

地址:滦县小马庄镇张各庄后街村5排41号

当事人陈伟运输死因不明动物  一案,经本所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0年1月31日20时许,迁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局领导电话:“京哈高速北京方向野鸡坨出口处有人运输一头死猪,责令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队员前去调查。”迁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队员于2020年1月31日21时30分来到京沈高速北京方向野鸡坨出口处进行调查。经查,在京哈高速北京方向野鸡坨出口有一辆车牌号为冀B3VJ81的福田货车上装有一头死猪,经执法队员查验,死猪耳朵上未佩戴免疫标识,经执法队员调查,运输该头死猪的车主叫陈伟,陈伟于2020年1月31日18时许用自家的车牌号为冀B3VJ81的福田货车把这头生死猪从秦皇岛市抚宁区宏都屠宰场拉回滦州市家中。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员认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五款之规定,经领导同意立案调查。

经迁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队员调查,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员认为陈伟运输死因不明动物(生猪)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执法队员于2020年1月31日22时39分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0年2月1日对涉案动物进行证据登记保存,制作了证据登记保存清单。2020年1月31日23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陈伟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并对检查勘验和询问笔录过程进行录像、拍照。2020年1月31日23时许,当事人陈伟、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队员李所立、丁艳民和迁安市疫控中心谌志伟共同在涉案死猪采集猪血样和鼻腔拭子样品3份,共同将样品送至迁安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进行非洲猪瘟和瘦肉精检测,检测结果为:非洲猪瘟阴性,有迁安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报告为证。2020年4月8日迁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生猪价格认定结论书.

以上事实有:

证据一、2020年1月31日对涉案场所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检查勘验过程全程录像及照像, 证明陈伟运输死因不明动物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2020年1月31日对陈伟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经过和涉案动物货值;

证据三、2020年4月8日迁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生猪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涉案动物尸体货值;

证据四、2020年2月1日对陈伟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1份,证明陈伟运输死因不明动物的类别、数量;                                                            

证据五、陈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陈伟系本案违法主体;

证据六、迁安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报告,证明冀B3VJ81福田货车上装载的一头死猪经过实验室非洲猪瘟检测,结果合格。                  

本所认为:

陈伟运输死因不明动物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本所负责人审批,于2020年4月13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迁安动监告【2020】1号),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陈伟运输死因不明的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五款之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动物卫生管理部分)》:1、序号108;2、违法种类“屠宰、经营、运输病死或者死因不明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3、违法严重程度分析属于轻微;4、情形“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初次违法;或涉及到的动物、动物产品数量在2头(只)以下的。”;5、处罚幅度“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之规定。经本所调查核实该批涉案动物(生猪)总数量为1头,总货值为2067元。陈伟系初次违法并且事后诚恳认错并积极配合调查。故本所决定按总货值金额1倍的处罚。本所责令当事人陈伟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运输的涉案动物尸体(生猪)1头;

2、罚款人民币2067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迁 安 支 行 缴纳罚(没)款,开户银行 100724836440010001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迁安市 人民政府或 迁安市农业农村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迁安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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