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迁安市监产品质量处〔2020-08〕72号

发布日期: 2021-01-22  来源: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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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迁安市监产品质量处〔2020-08〕72号

当事人:唐山兴龙广缘商业有限公司迁安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0283MA0CJKWQ2W

    住所(住址):迁安市杨店子镇车辕寨村北侧

    经营范围:烟草制品零售;国内版图书、报纸、食品、音像制品、纺织、服装及家庭用品、建材、五金产品、电动车、自行车、宠物食品、电子产品、文具用品、体育用品、首饰、工艺美术品、通讯终端设备、食用农产品、一类、二类医疗器械、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水产品、花卉、蔬菜、化妆品的批发、零售;柜台租赁;冷食类、热食类、生食类、糕点类食品制售;室内儿童娱乐服务;停车场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负责人:岳红梅

    身份证号码:1**************

    联系电话:1**************

    联系地址:迁安市**************

    2020年9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唐山兴龙广缘商业有限公司迁安分公司进行监督抽检,2020年10月10日我局接到检验报告,该超市有6份样品检验不合格,于当日送达了检验报告,2020年10月16日,该超市提出不要求复检。2020年10月19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称:1、2020年5月11日从永增商贸购进的天天果园牌天然亲肤皂粉,进货数量18袋,进货价格18元/袋、销售价格20.9元/袋,有效期:2020-08-17、生产单位:河北洁朗仕日化有限公司。2、2020年2月24日从永增商贸购进的无敌先生牌高浓度洗衣液,进货19桶、进货价格9元/桶销售价格10.9元/桶,生产日期:2018-10-03、生产单位:石家庄爱步日用品有限公司。3、2019年1月31日从卫莹商贸购进的卫莹牌天然植萃皂液,进货18袋、进货价9元/袋、销售价格22.9元/袋,有效期:2022-02-25、生产单位:卫莹(大连)日用品有限公司。4、2020年7月30日从唐山思雨商贸购进的好太太牌薰衣草香洗衣液,进货30袋、进货价9元/袋销售价格10.09元/袋,生产日期:2019-04-30、生产单位: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5、2020年6月3日从永增商贸购进的液馨香牌亮白除菌洗衣粉,进货65袋、进货价18元/袋、26.9元/袋,有效期:2023-06-01、生产单位:蠡县豪美日化有限公司。6、2020年8月22日从唐山祥瑞商贸购进的金刚袋牌垃圾袋,进货34包、进货价8.4元/包、销售价格9.9元/包,生产日期:2020-02-03、生产单位:无锡安可馨科技有限公司等商品进行销售。2020年9月2日,本局按迁安市政府统一安排对当事人销售的洗衣粉、洗衣液、垃圾袋、汽车玻璃水等15个品种商品进行监督抽查,其中六个商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10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将编号为JZ200109HG0080、JZ200109HG0084、JZ200109HG0087、JZ200109HG0088、JZ200109HG0095、JZ200209QG0107的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被抽检批次的商品,抽检批次的商品已全部销售。当事人提供了上述被抽检批次商品的进货票据。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商品,本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商品货值金额3383.3元、违法所得1000.7元。

    对当事人的供货者涉嫌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本局依法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年9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本局委对当事人经销的商品进行抽检及其销售上述产品的事实。

    2、2020年9月16日,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编号JZ200109HG0080、JZ200109HG0084、JZ200109HG0087、JZ200109HG0088、JZ200109HG0095、JZ200209QG0107的检验报告,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为质量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3、2020年10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及送达回证,证明了本局已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现场未发现抽检同批次商品的事实。

    4、2020年10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滨河分局对委托代理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实了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进价、数量、销售价格,销售金额3383.3元、违法所得1000.7元的事实。

    5、2020年10月21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负责人自然人的事实。

    6、2020年10月21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委托代理人的受委托事项及其身份信息的事实。

    7、2020年10月21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向本局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了其经营主体资格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的事实。

     2021年1月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产品质量听告〔2020-08〕7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没有提出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开办超市从事商品的经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销售安全、合格的商品。当事人经销质量不合格商品的行为,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现在正值疫情期间并且品种较多,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二)、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事件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的规定,建议从重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销售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建议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000.7元、2、罚款10149.9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储迁安支行任一网点缴纳行政罚款(户名:迁安市财政局,账号:10072483644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7日      

编辑人:刘园委

审核人:李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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