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迁安市监产品质量处〔2020-14〕63号
当事人:迁安市首业物美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283MA0A624MX5
住所(住址):迁安市杨店子镇滨河村七十二亩地生活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周传滨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迁安市杨店子镇滨河村七十二亩地生活区
2020年9月2日,本局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安排,委托检验机构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奇迹香氛洗衣液”和“深层洁净洗衣液”进行抽样检验。2020年10月12日,本局收到了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 2020年10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2020年10月13日,对当事人经营者受委托人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相关证据。2020年10月14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截止2020年11月12日调查终结。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从事生活日用品等商品销售,经营场所位于迁安市杨店子镇滨河村七十二亩地生活区。2020年7月20日和2020年8月18日,当事人从唐山思雨商贸有限公司分两次购进抽检批次奇迹香氛洗衣液48桶,购进价格是9.3元/桶,用款446.4元。2019年4月25日,从唐山市亚江弘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抽检批次深层洁洗衣液12桶,购进价格是19.9元/桶,用款238.8元。当事人销售的奇迹香氛洗衣液外包装上,标注“液馨香”“规格型号:3kg合格品”“生产日期/批号:有效期2023-07-06”“厂名:广州优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侨林街47”等内容。深层洁净洗衣液外包装上,标注“爱家太太”“规格型号:3kg+赠380g无磷”“生产日期/批号:限用日期2022-04-01”“厂名:广州安选日用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北1112”等内容。2020年9月2日,本局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安排,组织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两种产品进行抽样检验。2020年9月16日,检验机构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两种产品签发检验报告,编号分别为JZ200109HG0065和JZ200109HG0066,两种产品检验结论均为:产品质量综合判定,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总活性物不符合QB/T1224-2012(衣料用液体洗涤剂)标准,依据(2020迁安市洗化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0年10月12日,本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本局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当事人的书面异议和书面复检申请。至2020年10月12日送达检验报告现场检查时止,当事人购进的上述48桶不合格奇迹香氛洗衣液已售出41桶(含检验样品),剩余7桶(含备用样品),销售单价为9.9元/桶,销售额为405.9元。购进的上述12桶不合格深层洁洗衣液已售出11桶(含检验样品),剩余1桶(为备用样品),销售单价为42元/桶,销售额为462元。当事人采购奇迹香氛洗衣液执行了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购进时并不知道抽检产品为不合格产品,能够提供上述不合格产品的进货票据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采购深层洁洗衣液提供了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购货凭证,购货凭证上只标有产品名称、数量和单价,没有供货方信息和签字,不能认定供货方是唐山市亚江弘商贸有限公司。本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奇迹香氛洗衣液和深层洁洗衣液的货值金额为979.2元,违法所得267.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年9月2日,抽样机构抽样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制作的抽检工作单,证明了当事人正在销售涉案奇迹香氛洗衣液和深层洁洗衣液,以及对当事人所售产品进行现场抽样的事实;
2.2020年10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制作的现场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和送达回证,证明了当事人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涉案奇迹香氛洗衣液剩余7桶(含备用样品),涉案深层洁洗衣液剩余1桶(为备用样品),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的事实;
3.2020年9月16日,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签发的检验报告(编号:JZ200109HG0065和JZ200109HG0066),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涉案奇迹香氛洗衣液和深层洁洗衣液产品为质量不合格的事实。
4.2020年10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的受委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购进48桶不合格奇迹香氛洗衣液,售出41桶(含检验样品),剩余7桶(含备用样品),销售单价为9.9元/桶,销售额为405.9元。购进12桶不合格深层洁洗衣液,售出11桶(含检验样品),剩余1桶(为备用样品),销售单价为42元/桶,销售额为462元。销售不合格奇迹香氛洗衣液和深层洁洗衣液的货值金额为979.2元,违法所得267.7元的事实。
5. 2020年10月13日,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销售记录以及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未完全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购进时并不知道涉案产品为不合格产品,不能够完全提供上述不合格产品的进货票据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事实。
6.2020年10月13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主体资格为个体工商户以及经营者和受委托人身份信息等事实。
7、2020年10月13日当事人经营者签收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了对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的事实。
8、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打印件证明了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具有机构检测资质的事实。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当事人构成涉嫌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国家实施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将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职责整合,组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查处食品等领域违法行为。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质量不合格奇迹香氛洗衣液和深层洁洗衣液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当事人未完全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合格的深层洁洗衣液不能说明其进货来源,其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规定情形,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不具有依法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予以一般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作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奇迹香氛洗衣液7桶,不合格深层洁洗衣液1桶。
2、没收违法所得267.7元
3、处行政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储迁安支行缴清上述款项(户名:迁安市财政局,账号:100724836440010001);到期未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
欢迎您使用本网站互动功能!本网站互动用户已实现与河北政务服务网统一登录,如上图所示,新用户请点击[注册]打开河北政务服务网完成注册。如果您已完成注册,请点击[登录],从河北政务服务网登录后可自动返回到本网站互动版块,然后您就可以写信提交了。(提示:如果【到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注册】无法正常使用,您可以选择【本站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