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迁安市监稽查处〔2021-14〕1号

发布日期: 2021-01-29  来源: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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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迁安市监稽查处〔2021-141

    当事人:李鑫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0128日,我局接到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称“迁安市鑫宇服装店”宣传销售'军服、军品,涉嫌违反《军服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202012月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通过电脑和手机APP软件,登录拼多多平台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关迁安市鑫宇服装店的信息。2020129日,执法人员对迁安市锦鸿嘉苑南区北门底商进行实地检查,未发现迁安市鑫宇服装店的实体店。20201210日,对当事人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相关证据。20201223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截止20201228日调查终结。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述称曾经于201911月在拼多多平台注册了商铺,店铺起名“迁安市鑫宇服装店”。当事人是“卫海战将”户外用品军迷用品销售代理,“卫海战将”是微信昵称,微信地址显示是山东济南,仓库地址: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长风路。“卫海战将”通过微信发给当事人的商品介绍照片,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迁安市鑫宇服装店”内发布,其中有4张武警军服照片,商品名称标识为“武井常服长款绿大衣”。20202月份因店铺违规退店。“迁安市鑫宇服装店”没有实体店铺。店铺内发布的标识为“武井常服长款绿大衣”照片样式为87式武警常服长款绿大衣样式。当事人从店铺注册到退店,未销售过大衣。202012月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通过电脑和手机APP软件,登录拼多多平台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关迁安市鑫宇服装店的信息。2020129日,执法人员对迁安市锦鸿嘉苑南区北门底商进行实地检查,未发现迁安市鑫宇服装店的实体店。当事人在“迁安市鑫宇服装店”店铺内使用“武井”字样,容易让消费者误解为“武警”,起到招揽顾客的目的。《军服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军服,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行装备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服饰;第十九条规定,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行装备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服饰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当事人发布的军服照片,是87式武警常服长款绿大衣样式,本局无法认定当事人销售军服的仿制品。本局认定当事人涉嫌以“武井”用语招揽顾客。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材料证明案件线索的来源的事实。

    2202012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提取的相关证据,对移送过来的证据材料确认签字,证明了当事人在“迁安市鑫宇服装店”的店铺内以“武井”用语招揽顾客的事实。

    320201210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身份信息的事实。

    420201210日当事人经营者签收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了对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的事实。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当事人构成涉嫌以“武井”用语招揽顾客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2111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稽查听告〔2021-14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军服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禁止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规定,构成了以“武井”用语招揽顾客的行为。

    国家实施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将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职责整合,组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查处《军服管理条例》涉及到违法行为。 生产经营者制作销售军服,应当遵守《军服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本案中,当事人利用在拼多平台注册的店铺发布标识字样“武井”的服装照片,能够让消费者识认为“武警”,起到招揽顾客的目的,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扰乱了广告市场秩序,误导消费者。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能够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应证据材料,从注册到退店,未销售过大衣,违法行为轻微,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以“武井”用语招揽顾客的行为,依据《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责令改正,作行政处罚如下:

  处行政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储迁安支行缴清上述款项(户名:迁安市财政局,账号:100724836440010001);到期未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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