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迁安市监特设处〔2021〕16-2号
当事人:承德英沃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0802MA0898QC9L
住所(住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大石庙迎宾佳苑第B1幢108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龙细望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大石庙迎宾佳苑第B1幢108铺
经营范围:凭取得的行业等级资质许可在其核定范围和有效期限内从事电梯安装、修理;电梯及电梯配件销售;五金产品、机械设备、机电设备销售;通用机械设备销售修理。(需专项审批的,未经许可批准不得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当事人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编号:TS3313643-2023;单位名称:承德英沃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单位地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大石庙迎宾佳苑第B1幢108铺;许可项目:类型: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自行人行道;施工类别:安装、改造、修理;级别:B; 审批机关: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有效期至:2023年04月07日;发证日期:2019年04月08日。
2020年10月26日我局接到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督导检查工作记录后,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维保的上东苑伯城小区的电梯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在电梯(梯11冀BQ3015(20))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本局于当日下达迁安市市监特令〔2020〕(16-605)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当事人2020年11月10日前予以改正,消除事故隐患。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2020年11月19日,经本局部门负责人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 当事人从事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自行人行道的安装、修理、保养等业务,2019年12月08日,当事人与唐山彩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合同期限1年,维保电梯共17部,维护保养费0元/年,其中包括唐山彩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电梯(梯11冀BQ3015(20)),唐山彩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梯11冀BQ3015(20)电梯的使用单位,当事人为梯11冀BQ3015(20)电梯的维保单位。2020年10月30日,唐山彩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电梯(使用编号为梯11冀BQ3015(20))进行半月维保时,发现该电梯轿厢上导靴的油杯损坏,当时进行了拆除作业,因现场没有备件,准备到件后再进行安装调试,所以就在维保记录第13项写了“是”,但是由于疏忽,过后忘记了。当事人未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进行维保,于2020年11月19日被立案调查。当事人已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对唐山彩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电梯(梯11冀BQ3015(20))导靴上油杯的问题已整改到位,消除了安全隐患。当事人为唐山彩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电梯提供维保服务收取维护保养费为年费,无法计算2020年10月30日唐山彩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电梯(梯11冀BQ3015(20))维护保养的费用,本局认定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年10月30日,本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在唐山彩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制作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迁安市市监特令〔2020〕(16-605)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本局依法对涉案电梯检查情况,当事人维保的唐山彩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电梯(梯11冀BQ3015(20))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本局要求当事人2020年11月10日前予以改正,消除事故隐患的事实;
2.2020年12月14日,唐山彩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受委托人提供的唐山彩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唐山彩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涉案电梯使用单位的事实;
3.2020年12月14日,唐山彩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受委托人提供的唐山彩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受委托人接受调查询问等相关权限与资格的事实;
4. 2020年12月14日,唐山彩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受委托人提供的涉案电梯的使用登记证复印件、2020年度的定期年度检验报告复印件,证明涉案电梯的目前使用管理单位为唐山彩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且上述电梯在合格有效期内运行使用的事实;
5.2020年12月14日,唐山彩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受委托人提供的《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复印件,证明了唐山彩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当事人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当事人为唐山彩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电梯维保单位的事实;
6.2020年12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提取的唐山彩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电梯(梯11冀BQ3015(20))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和要求(2020年10月30日)照片,证明了半月维保记录第13项:维护保养项目是:导靴上油杯,维护保养基本要求是吸油毛毡齐全,油量事宜,油杯无泄漏;维护保养基本要求:工作正常;结论:是;半月维保记录13项:维护保养项目是:导靴上油杯;维护保养基本要求:工作正常;结论:是。维保人员记录填写为“是”的事实;
7.2020年12月14日,当事人受委托人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和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复印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和当事人上述员工具有从事特种设备相关作业资格的事实;
8.2020年12月14日,当事人受委托人提供的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受委托人接受调查询问等相关权限与资格的事实;
9.2020年10月30日,本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在唐山彩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制作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本局依法对涉案电梯检查情况,当事人维保的唐山彩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电梯(梯11冀BQ3015(20))问题已整改到位,消除了安全隐患的事实;
10.2020年12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受委托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在2020年10月30日对唐山彩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电梯(梯11冀BQ3015(20))维保时,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事实;
11.2020年12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唐山彩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该公司与当事人签订电梯维保合同,当事人在2020年10月12日对唐山彩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电梯(梯11冀BQ3015(20))维保时,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事实。
2021年1月2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特设听告〔2021〕16-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 国家实施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将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价格监督检查等职责整合,组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查处特种设备领域违法行为。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的第六条第一款的相关要求“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本案中,当事人在维护保养唐山彩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电梯(梯11冀BQ3015(20))时,由于维保人员疏忽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护保养,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其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行政处罚裁量情形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督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及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储迁安支行任一网点缴纳行政罚款(户名:迁安市财政局,账号:100724836440010001);到期未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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