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迁安市监餐饮处〔2020-04〕27号
当事人:河北润安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1302836870273563;
注册号:130283000012530;
住所:迁安市太平庄乡西蛇探峪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孔凡利;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09年4月7日;
登记机关: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范围:浮法玻璃、在线低辐射镀膜玻璃及玻璃制品的制造和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建材批发、零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食品经营许可证名称:河北润安建材有限公司食堂;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食品经营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02836870273563;住所(住址):迁安市太平庄乡西蛇探峪村西;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孔凡利;联系电话:1******** ;联系地址:迁安市*********。成立日期:2019年02月12日,有效期至:2024年02月11日,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
2020年10月13日,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迁安市太平庄乡西蛇探峪村西的河北润安建材有限公司食堂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食堂经营的食品中有部分友联大重庆火锅底料已经超保质期,现场未发现退市标识,不能提供退市台账。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经营超保质期食品。2020年10月30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2020年10月13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的河北润安建材有限公司食堂检查时发现5袋友联大重庆火锅底料,包装袋标注:食品名称:友联大重庆火锅底料;友联®;净含量:150克;(生产日期:2019年02月23日;保质期:18个月);产品标准号:DBS51/001;生产许可证号:SC10351012400390;制造商:四川友联味业食品有限公司;产地:四川.成都;以及配料表等信息。该友联大重庆火锅底料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行为于2020年10月30日被立案进行调查。经查,2020年6月8日在北购商场购进友联大重庆火锅底料,购进价格为6.80元每袋,共购进了10袋,购进价款68元。于购进之日起开始用做食堂的原材料,供应企业员工用餐。至查获时剩余的5袋超保质期的友联大重庆火锅底料,存放在该公司食堂内的食品调料架上,当事人未设置退市区,无退市台账。本局认定的超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为34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0年10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太平庄乡西蛇探峪村西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制作的现场笔录和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超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2、2020年10月13日被委托人邓**提供的河北润安建材有限公司食堂负责人孔凡利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证明了邓**被委托处理该案件的事实。
3、2020年10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人邓**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提取的进货票据证明了当事人将超过保质期食品放在制售食品区,没有退市区及退市标识以及未建立和登记退市台账的事实。
4、2020年10月13日,被委托人邓**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资格为有限公司食堂,有食品经营资格,主体资格为自然人的事实。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当事人经营超保质期食品的事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20年11月2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餐饮听告〔2020-04〕27号”《听证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本局于2020年12月14日举办了案件听证会,当事人在听证中申请从轻处罚。2021年1月22日,本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给予从轻处罚。
本局认为,食品经营者应该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经营食品严格按照食品的储存条件、保质期限经营。当事人在食品超过保质期限后仍在经营,并没有将超过保质期食品放在退市区,没有记录退市台账,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其行为情节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行政处罚裁量情形中“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本局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了经营超保质期食品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应予以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超保质期的友联大重庆火锅底料5袋;
2、罚款:5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到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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