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迁安市监产品质量处〔2021-04〕5号

发布日期: 2021-02-10  来源: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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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迁安市监产品质量处〔2021-045

   当事人:唐山市东安超商有限责任公司沙河驿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02833083383749

    住所(住址):迁安市沙河驿镇沙河驿村102国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梁红伟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

    联系电话:1*********

    联系地址:迁安市***********

    经营范围:纺织、服装及家庭用品、五金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工艺美术品、珠宝首饰、照相器材、计算机及辅助设备、办公设备、通讯终端设备、小物品及礼品、文具用品、玩具、体育用品、汽车零配件、摩托车及零配件、采矿专用设备及零配件、建材、家用电器、黑色金属及金属矿、食品、食用农产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儿配方乳粉)化妆品、避孕套零售;热食类食品、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糕点类制品、自制饮品制售;国内版图书、音像制品、烟草制品、保健食品零售;柜台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0817日,本局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安排,委托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香薰洗衣液,亮白除菌洗衣粉,加香洗衣皂,香薰精油洗衣液,垃圾袋”进行抽检。2020924日,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上述5种产品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2020112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04月从一辆送货车(具体哪里的忘记了,当时没有索要发票)购入被抽检批次的5种商品。2020817日,本局委托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上述产品进行抽样检验。2020924日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上述产品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Z200108HG0350的检验报告,内容为:香薰精油洗衣液,检验单项总活性物检验不合格,该香熏精油洗衣液进货数量:8袋,进货价:11.06/袋,销售价格为15.8/袋;JZ200108HG0349的检验报告:亮白除菌香皂粉,检验单项总活性物检验不合格,亮白除菌香皂粉,进货数量:8袋,进货价:8.1/袋,销售价格:9.9/袋;JZ200108HG0342的检验报告:双山加香洗衣皂,检验单项干纳皂不合格,该双山加香洗衣皂,进货数量:12块,进货价:5.65/块,销售价格:6.99/块;JZ200108HG0353的检验报告:香薰洗衣液,检验单项总活性物检验不合格;进货数量:6袋,进货价:12/袋,销售价格:15.8/袋;JZ200208QG0517的检验报告:垃圾袋,检验单项有效长度偏差不合格;进货数量:7袋,进货价:10/袋,销售价格:12.9/袋。2020924日,本局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至立案时止,当事人销售的上述5种商品(含抽检样品)全部售出,销售收入合计474.58元,获得利润111.5元。本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为474.58元,违法所得111.5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当事人未提供了进货凭证,账目,未缴纳税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817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笔录一份(附照片),证明了当事人正在营业及现场抽检商品的事实。

    22020817日,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证明了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具有合法检验资格的事实。

    32020924日,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所抽检商品检验报告,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5种商品经过检验认定不合格的事实。

    4202092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明了当事人正在从事经营活动及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的事实。

    52020102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被抽检产品销售情况的事实。

    620201021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梁红伟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和法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202113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产品质量处告〔2021-04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 当事人销售质量不合格“香薰洗衣液,亮白除菌洗衣粉,加香洗衣皂,香薰精油洗衣液,垃圾袋”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律法规,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上述5种产品为不合格产品,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中的不予、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情形规定,本局结合案件情况,对当事人选择一般行政处罚予以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11.5元;

    2.罚款949.16元。合计处罚1060.66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户名:迁安市财政局,账号:100724836440010001)。到期未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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