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迁安市监产品质量处〔2021-15〕6号

发布日期: 2021-02-10  来源: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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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迁安市监产品质量处〔2021-156

    当事人:迁安市迁安镇占和家用电器门市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个体工商户

    注册号:130283600306019

    经营场所:迁安市三里营村东

    负责人:母占和;男,汉族,群众 ,无公职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河北******************

    经营范围:家具、家用电器、厨房用品零售。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安排,于20201015日委托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万利达”牌电热水壶(ZHT-908A)、MAILEDE牌豪华自动电饭锅(FW8809-13L)、豪华换气扇(AKE)进行抽检,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商品。202115日,经本局部门负责人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从事家具、家用电器、厨房用品零售等业务,经营场所位于迁安市三里营村东。当事人称20201010日由送货车上购进“MAILEDE”豪华自动电饭锅2台,购进价130/台;“万利达”电热水壶5个,购进价20/个;豪华换气扇2台,购进价40/台,共用款440元,在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MAILEDE”豪华自动电饭锅标注型号规格:FW8809-13L、生产日期:2020-06-02、生产单位:廉江市智创电器有限公司、厂址:廉江市佛山顺德(廉江)产业转移工业园01号;“万利达”电热水壶标注型号规格:ZHT-908A、生产日期:2020-03-24、生产单位:广东正鸿泰电器有限公司、厂址:广东省廉江市开发区龙华32号;豪华换气扇标注型号规格:AKE、生产日期:2019-03-24、生产单位:廊坊市标王星电器厂、厂址:廊坊市大城县邵庄工业区。20201015日,本局组织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进行抽样检验。2020127日,本局收到了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MAILEDE”豪华自动电饭锅检验报告编号为JZ200110JD0482,签发日期为2020117日,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不符合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4706.19-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液体加热器的特殊要求》标准,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万利达”电热水壶检验报告编号为JZ200110JD0480,签发日期为2020115日,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不符合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4706.19-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液体加热器的特殊要求》标准,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豪华换气扇检验报告编号为JZ200110JD0481,签发日期为2020114日,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不符合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4706.27-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二部分:风扇的特殊要求》标准,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0127日,本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本局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当事人的书面异议和书面复检申请。于202115日予以立案调查,至本案调查时止,当事人售出“MAILEDE”豪华自动电饭锅1台(抽检样品),销售价180/台,销售收入180元,剩余1台未售出;售出“万利达”电热水壶1个(抽检样品),销售价30/个,销售收入30元,剩余4个未售出;售出豪华换气扇售出1台(抽检样品),销售价55/台,销售收入55元,剩余1台未售出。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不合格产品的进货票据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本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为620元,违法所得为75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1015日,抽样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制作的抽检工作单和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正在销售“MAILEDE”豪华自动电饭锅、“万利达”电热水壶、豪华换气扇及其数量和抽样人对当事人所售产品进行抽样的事实;

    2.202012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制作的现场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的事实;

    3.2020117日,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签发的检验报告(编号:JZ200110JD0482),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MAILEDE”豪华自动电饭锅质量不合格的事实;

    4.2020114日,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签发的检验报告(编号:JZ200110JD0481),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豪华换气扇质量不合格的事实;

    5.2020115日,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签发的检验报告(编号:JZ200110JD0480),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万利达”电热水壶质量不合格的事实;

    6.20211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购进“MAILEDE”豪华自动电饭锅2台、购进价格为130/台、销售价格为180/台,售出1台,销售收入180元;购进“万利达”电热水壶5个、购进价格为20/个、销售价格为30/个,售出1个,销售收入30元;购进豪华换气扇2台、购进价格为40/台、销售价格为55/台,售出1台,销售收入55元,不能提供进货票据和供货方的相关手续的事实;

    7.202116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主体资格为个体工商户和经营者的身份信息的事实;

    8.202116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被委托人的受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202112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产品质量处告〔2021-156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质量不合格“MAILEDE”豪华自动电饭锅、“万利达”电热水壶、豪华换气扇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鉴于当事人不合格产品除抽检样品外,未售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行政处罚裁量情形中“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工业产品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万利达”牌电热水壶(ZHT-908A4个、MAILEDE牌豪华自动电饭锅(FW8809-13L1台、豪华换气扇(AKE1台;

    2、没收违法所得75元;

    3、罚款62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储迁安支行任一网点缴纳行政罚款(户名:迁安市财政局,账号:10072483644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2 3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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