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迁安市监产品质量处〔2021-15〕16号
当事人:迁安市名灯汇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MA07QXQ43E
住所:迁安市祺光大街西段北侧(万嘉家居建材城C1212号)
法定代表人:蔡辉,**********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经营范围:灯具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安排,于2020年11月3日委托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亚威之光”LED变光筒灯进行抽查检验,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商品。2021年1月5日,经本局部门负责人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从事灯具零售业务,住所位于迁安市祺光大街西段北侧(万嘉家居建材城C1212号)。当事人称2020年10月28日由网上购进“亚威之光”LED变光筒灯6个,购进价12元/个,共用款72元,在住所内进行销售。该LED变光筒灯标注型号规格:AC175-265V50/60Hz、商标/品牌:亚威之光、生产单位:深圳市亚威之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批号:2019。2020年11月3日,本局组织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进行抽样检验。2021年1月4日,本局收到了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为JZ200111JD0253,签发日期为2020年12月5日,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标记不符合GB7000.1-2015《灯具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标准,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1年1月4日,本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本局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当事人的书面异议和书面复检申请。于2021年1月5日予以立案调查,至检验报告送达时止,当事人共售出涉案“亚威之光”LED变光筒灯3个(抽检样品),销售价18元/个,销售收入54元,剩余3个未售出。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不合格产品的进货票据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本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08元,违法所得为18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年11月3日,抽样人员在当事人住所内制作的抽检工作单和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正在销售“亚威之光”LED变光筒灯及其数量和抽样人对当事人所售产品进行抽样的事实;
2.2021年1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住所内制作的现场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的事实;
3.2020年12月5日,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签发的检验报告(编号:JZ200111JD0253),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亚威之光”LED变光筒灯质量不合格的事实;
4.2021年1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从网上购进涉案“亚威之光”LED变光筒灯6个、购进价格为12元/个、销售价格为18元/个,售出3个(抽样样品),销售收入54元,不能提供进货票据和供货方的相关手续的事实;
5.2021年1月23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主体资格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和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2021年2月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产品质量处告〔2021-15〕1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质量不合格“亚威之光”LED变光筒灯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行政处罚裁量情形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无不予、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形,本局结合案件情况,对当事人选择一般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工业产品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亚威之光”LED变光筒灯3个;
2、没收违法所得18元;
3、罚款2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到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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