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免予处罚决定书迁安市监食流处〔2021-14〕13号

发布日期: 2021-03-19  来源: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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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免 予 处 罚 决 定 书

迁安市监食流处〔2021-1413

    当事人:唐山宽广超市有限公司迁安兴安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0283MA0CD5QC6A

    住所(住址):迁安市兴安大街东段南侧消防队对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齐小强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迁安市兴安大街东段南侧消防队对过

    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保健食品、国内版图书、音像制品、烟草制品、纺织、服装及家庭用品、通讯终端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五金产品、文具用品、食用农产品、花卉、体育用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建材、珠宝首饰、工艺品、汽车零配件、一类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零售;普通货运;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国内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理;柜台租赁;清洁服务;儿童室内游戏娱乐服务;停车场;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名称:唐山宽广超市有限公司迁安兴安分公司;社会信用代码:37243019790309491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齐小强;住所:迁安市兴安大街东段南侧消防队对过;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含散装热食类销售);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有效期至2023730日。

    2020117日,我局委托中鼎检测技术(天津)有限公司对唐山宽广超市有限公司迁安兴安分公司销售的生黑芝麻进行抽样检测,经中鼎检测技术(天津)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1214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了编号:№ CTT2011111356;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于20201223日被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0516日从双桥区明辉粮油超市购进生黑芝麻5kg ,进价20/公斤,用款100元;至立案时止,已全部卖出,销售价31.8/公斤,销售货值159元。本局认定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59元,违法所得为59元,当事人提供了供货方的资质进货票据及检验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0117日,中鼎检测技术(天津)有限公司在唐山宽广超市有限公司迁安兴安分公司现场制作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证明了当事人经销“生黑芝麻”被抽检的事实。

     22020124日,中鼎检测技术(天津)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 CTT2011111356的检验报告,证明了当事人经销的“生黑芝麻”不合格的事实。

     32020122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于2020516日从双桥区明辉粮油超市购进生黑芝麻5kg ,购进生黑芝麻5kg ,进价20/公斤,用款100元;至立案时止,已全部卖出,销售价31.8/公斤,销售货值159元。违法所得为59元。

     420201229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供的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供货方销售单、商品进货记录表及出厂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证明了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和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

  520201229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资格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202131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食流处告〔2021-141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经销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涉嫌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318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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