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迁安市监企管处〔2021〕05-1号
当事人:袁小明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
住所(住址):迁安市************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迁安市************
2021年4月2日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当事人袁小明在迁安市夏官营镇洪庄村租赁挖掘机给迁安市昕安水产品养殖有限公司给鱼池弄地平,当事人不能提供挖掘机租赁业务的供营业执照,涉嫌无照经营,2021年4月8日经局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3年购买日立70挖掘机,2020年3月开始,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提供挖掘机租赁业务。租赁挖掘机以小时收费每小时收费120元。营业至今共获利4800元,未缴税。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4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夏官营镇洪庄村迁安市昕安水产品养殖有限公司院内制作的现场笔录和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正在提供挖掘机租赁业务的事实。
2、2021年4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夏官营分局对当事人所做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无照提供挖掘机租赁业务的时间是2020年3月至2021年4月2日,共获利4800元,未缴税的事实。
3、2020年4月2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为自然人的事实。
2021年4月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企管听告〔2021〕05-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国家实施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将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职责整合,组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领域违法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方可从事挖掘机租赁业务。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挖掘机租赁业务的行为,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当事人的无照经营行为,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不具有依法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予以一般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1—一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 元以上7000 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案罚款裁量在3000 元以上7000 元以下之间。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无照经营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作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800元;
2、处行政罚款5200元;合计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储迁安支行任一网点缴纳行政罚款(户名:迁安市财政局,账号:100724836440010001),到期未缴纳的,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
欢迎您使用本网站互动功能!本网站互动用户已实现与河北政务服务网统一登录,如上图所示,新用户请点击[注册]打开河北政务服务网完成注册。如果您已完成注册,请点击[登录],从河北政务服务网登录后可自动返回到本网站互动版块,然后您就可以写信提交了。(提示:如果【到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注册】无法正常使用,您可以选择【本站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