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迁安市监产品质量处〔2021-15〕36号

发布日期: 2021-04-30  来源: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 微信

    打开微信,“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迁安市监产品质量处〔2021-1536

    当事人:迁安市迁安镇永诚水暖管件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30283MA08QRTK8B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迁安市祺光大街西段北侧万嘉家居13-1-115

   经营者:高智永,男,************

  身份证号码:15************

  联系电话:1************

    联系地址:迁安市************

    经营范围:水暖管件、五金、建材零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以经营)。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安排,于2020116日委托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金美柯”牌陶瓷芯水龙头(82861)、“崋鼠牌”电线(RVV2x2.5m90m)进行抽检,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工业产品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202115日,经本局部门负责人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从事水暖管件、五金、建材零售业务,经营场所位于迁安市祺光大街西段北侧万嘉家居13-1-115。当事人称20201010日由送货车购进“金美柯”牌陶瓷芯水龙头(828612个,购进价30/个,共用款60元,在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当事人称20201010日由送货车购进“崋鼠牌”电线(RVV2x2.5m90m)5盘(90/盘),购进价2/米,共用款900元,在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金美柯”牌陶瓷芯水龙头标注型号规格:82861,商标:金美柯,厂名:泉州市鹏煜水暖有限公司,地址:南安市经济开发区,执行标准:GB18145-2014;“華鼠牌”电线标注型号:RVV2x2.5m90m,生产日期:2020-04-29,生产单位:北京华远诺科线缆有限公司,厂址:北京市房山区燕山东风街道东流水路8号东一层1014,执行标准:GB/T5023-2008JB/T8734-20162020116日,本局组织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进行抽样检验。20201210日,本局收到了检验机构出具的“金美柯”牌陶瓷芯水龙头(82861)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为JZ200111JD0272,签发日期为20201128日,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抗使用负载不符合GB18145-2014《陶瓷片密封水嘴》标准,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01210日,本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202114日,本局收到了检验机构出具的“崋鼠牌”电线(RVV2x2.5m90m)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为JZ200111JD0270,签发日期为2020125日,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导体电阻(20)不符合JB/T8734.3-2016《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和软线第3部分:连接用软电线和软电缆》标准,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114日,本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本局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当事人的书面异议和书面复检申请。于202115日予以立案调查,至检验报告送达时止,当事人共售出涉案“金美柯”牌陶瓷芯水龙头(828611个(抽检样品),销售价35/个,销售收入35元,剩余1个未售出;售出涉案崋鼠牌电线(RVV2x2.5m90m)15米(抽检样品),销售价2.5/米,销售收入37.5元,剩余435米未售出。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不合格产品的进货票据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本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工业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125元,违法所得7.5元;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为70元,违法所得为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116日,抽样人员在当事人营业场所内制作的抽检工作单和拍摄的抽样照片,证明了当事人正在销售“金美柯”牌陶瓷芯水龙头(82861)、“崋鼠牌”电线(RVV2x2.5m90m)及其数量和抽样人对当事人所售产品进行抽样取证的事实;

    2.2020121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制作的现场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和送达回证,证明了当事人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将“金美柯”牌陶瓷芯水龙头(82861)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的事实;

    3.20211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制作的现场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和送达回证,证明了当事人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将“崋鼠牌”电线(RVV2x2.5m90m)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的事实;

    4.20201128日,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签发的检验报告(编号:JZ200111JD0272),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金美柯”牌陶瓷芯水龙头(82861)为质量不合格的事实;

    5.2020125日,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签发的检验报告(编号:JZ200111JD0270),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崋鼠牌”电线(RVV2x2.5m90m)5盘(90/盘)为质量不合格的事实;

    6.20211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购进“金美柯”牌陶瓷芯水龙头(828612个、购进价格为30/个、销售价格为35/个,售出1个,销售收入35元,“金美柯”牌陶瓷芯水龙头标注型号规格:82861,商标:金美柯,厂名:泉州市鹏煜水暖有限公司,地址:南安市经济开发区,执行标准:GB18145-2014 购进“崋鼠牌”电线(RVV2x2.5m90m)5盘(90/盘)、购进价格为2/米、销售价格为2.5/米,售出15米,销售收入37.5元,“華鼠牌”电线标注型号:RVV2x2.5m90m,生产日期:2020-04-29,生产单位:北京华远诺科线缆有限公司,厂址:北京市房山区燕山东风街道东流水路8号东一层1014,执行标准:GB/T5023-2008JB/T8734-2016的事实;

    7.202116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主体资格为个体工商户和经营者的身份信息的事实。

    202142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产品质量听告〔2021-153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电线、销售不合格冒充合格陶瓷芯水龙头的行为,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行政处罚裁量情形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无不予、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形,本局结合案件情况,对当事人选择一般行政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产品质量法》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电线行为的罚款裁量在1800元到2700元之间;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产品质量法》2“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25倍以上2.2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当事人以不合格陶瓷芯水龙头冒充合格产品销售行为的罚款裁量在87.5元到157.5元之间。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工业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行为,责令停止销售,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崋鼠牌”电线(RVV2x2.5m90m)435米;

    2.没收违法所得7.5元;

    3.罚款2250元。

    对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行为,责令停止销售,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金美柯”牌陶瓷芯水龙头(828611个;

    2.没收违法所得5元;

    3.罚款14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到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4 30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

温馨提示

欢迎您使用本网站互动功能!本网站互动用户已实现与河北政务服务网统一登录,如上图所示,新用户请点击[注册]打开河北政务服务网完成注册。如果您已完成注册,请点击[登录],从河北政务服务网登录后可自动返回到本网站互动版块,然后您就可以写信提交了。(提示:如果【到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注册】无法正常使用,您可以选择【本站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