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迁安市监食生处〔2021〕02-1号

发布日期: 2021-05-28  来源: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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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迁安市监食生处〔202102-1

 

当事人:迁安市上射雁庄乡王澎鸡架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83MA0EXUTF9Y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翟素飞

   地址:迁安市上射雁庄乡集贸市场西侧  

   注册日期:20200514

    经营范围:热食类食品制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电话:  1**********

身份证:13**********

住址:河北省**********

     2020428日,我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在迁安市上射雁庄乡集贸市场西侧检查时发现翟素飞正在经营烤鸡架制售活动,其未提供食品小摊点备案证及营业执照, 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迁安市监责改[202002]005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15日内改正。202156日,执法人员再次接到举报人举报对该小摊点检查时,当事人仍未办理食品小摊点备案证、且正在制售经营。2021510日经我局负责人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2020425日开始在未取得小摊点备案卡的情况下,擅自在迁安市上射雁庄乡集贸市场西侧设置两个烤箱,开办迁安市上射雁庄乡王澎鸡架摊 ,从事烤鸡架现场制作销售活动。 2021428日,我局执法人员接举报检查时当事人正在现场制售烤鸡架,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迁安市监责改[202002]005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15日内改正。该鸡架摊从被举报后,由于疫情影响,一直都没有经营。202157日,执法人员再次接举报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仍然从事食品制售经营活动。2021510日经我局负责人批准,此案立案调查,至立案时止,营业收入共计300元,去除鸡架、调料购进价款200元,获利100元。当事人没有销售账目,未缴纳税金。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42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上射雁庄乡王澎鸡架摊经营场所内制做的现场笔录和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现场制售烤鸡架经营活动,且未取得小摊点备案卡的事实。

    2202042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上射雁庄乡王澎鸡架摊经营场所内下达迁安市监责改[202002]005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的事实。

    320215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制做的现场笔录和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正在从事食品制售经营活,未取得小摊点备案卡从事经营活动且逾期未改的事实。

    4202151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建昌营分局对当事人所做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未取得小摊点备案卡擅自从事食品制售经营活动,至立案时止,营业收入共计300元,去除鸡架、调料购进价款200元,获利100元的事实。

    52021514日当事人经营者提供的营业执照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资格为个体工商户,主体资格为自然人的事实。

   202152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食生处告〔202102-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国家实施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将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价格监督检查等职责整合,组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查处食品药品等领域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取得小摊点备案卡擅自从事食品制售经营活动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食品市场经营管理秩序,在当前疫情防控期间,应予从严查处。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二)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事件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规定,顶格从重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小摊点向经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并领取小摊点备案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小摊点发放备案卡,并将小摊点的备案信息报告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之规定,构成未取得小摊点备案卡擅自从事食品制售经营活动的行为。

    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取得备案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之规定。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2、罚款500元;合计6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到期未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5 28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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