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迁安市监产品质量处〔2021-14〕38号
当事人:迁安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MA07R9FA2M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朱立新 身份证号码:3***********
联系电话:1***********
成立日期:2016年05月31日
住所:迁安市钢城大街与和平路交汇处西北角
经营范围:批发、零售(含网上销售);各类食品、食用农产品、饮料、日用百货、服装鞋帽、针纺织品。化妆品。洗涤用品。照相器材。灯具。玩具。文体用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0年08月13日,本局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安排,委托检验机构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美丽雅”分享杯(生产日期2019-07-02)、得琪”高级洗衣皂(限用日期2023-07-15)、“毫安”汽车玻璃清洗剂(2020-05-19)、“云蕾”云蕾万用抹布(2020-06-06)进行了抽检。2020年10月9日本局收到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Z200208QG0452,检验依据:GB/T18006.1-2009《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2020年迁安市食品接触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产品质量综合判定: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负重性能不符合GB/T18006.1-2009《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标准,依据《2020年迁安市食品接触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检验项目:负重性能,﹪;技术要求:负重前后高度变化应不大于5;检验结果:试验后样品坍塌;单项判定:不合格。报告编号:JZ200108HG0226,检验依据:QB/T2486-2008《洗衣皂》、《2020年迁安市洗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产品质量综合判定: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乙醇不溶物不符合QB/T2486-2008《洗衣皂》标准,依据《2020年迁安市洗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检验项目:乙醇不溶物,﹪;技术要求:≤15.0;检验结果:25.1;单项判定:不合格。报告编号:JZ200108HG0214,检验依据:GB/T23436-2009《汽车风窗玻璃清洗液》、《2020年迁安市洗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产品质量综合判定: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PH值、热稳定性不符合GB/T23436-2009《汽车风窗玻璃清洗液》,依据《2020年迁安市洗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检验项目:PH值(原液);技术要求:6.5--10.0;检验结果:4.8;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项目:热稳定性(原液)PH值;技术要求:6.5--10.0;检验结果:5.4;单项判定:不合格。报告编号:JZ200108QG0320,检验依据:FZ/T64012-2013《卫生用水刺法非织造布》、《2020年迁安市轻工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产品质量综合判定: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标志不符合FZ/T64012-2013《卫生用水刺法非织造布》,依据《2020年迁安市轻工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检验项目:标志;技术要求:见FZ/T64012-2013标准7.3要求;检验结果:该产品未标明单位面积质量(g/m2);单项判定:不合格。2020年10月12日,本局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本局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当事人对“美丽雅”分享杯(生产日期2019-07-02)、得琪”高级洗衣皂(限用日期2023-07-15)、“毫安”汽车玻璃清洗剂(2020-05-19)、“云蕾”云蕾万用抹布(2020-06-06)的书面异议和书面复检申请。2020年10月28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称于2020年8月10日从一外地送货车购入被抽检批次“美丽雅”分享杯(生产日期2019-07-02)20包,该产品外包装标注:分享杯;商标/品牌:美丽雅;规格型号:50只 240ml 合格品;生产单位/地址/电话:四川鸿昌塑胶工业有限公司 成都市新都工业东区君跃路999号等字样。购入价13元/包,用款260元。销售价格13.8元/包,至2020年10月12日现场检查时已售13包,剩余7包。购入被抽检批次“得琪”高级洗衣皂(限用日期2023-07-15)90块,该产品外包装标注:高级洗衣皂;商标/品牌:得琪;规格型号:80g 合格品;生产单位/地址/电话:青岛得琪儿童用品有限公司;青岛市哈尔滨路52号等字样。购入价1元/块,用款90元。销售价格1.8元/块,至2020年10月12日现场检查时已售30块,剩余60块。购入被抽检批次“云蕾”云蕾万用抹布(2020-06-06)20包,该产品外包装标注:云蕾万用抹布;商标/品牌:云蕾;规格型号: 24639 24.5×25cm×50节 C类 合格品;生产单位/地址/电话:上海云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新桥等字样。购入价14元/包,用款280元。销售价格14.9元/包,至2020年10月12日现场检查时已售15包,剩余5包。购入被抽检批次“毫安”汽车玻璃清洗剂(2020-05-19)30瓶,该产品外包装标注:汽车玻璃清洗剂;商标/品牌:豪安;规格型号:1.5L×1瓶 合格品;生产单位/地址/电话:邹平鑫胜汽车用品厂;山东邹平经济开发区等字样。购入价3元/瓶,用款90元。销售价格3.45元/瓶,至2020年10月12日现场检查时已全部售出。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货票据,没有经营账目和销售记录。本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为839.5元,违法所得61.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年08月13日,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制作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样单,证明了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受我局委托对迁安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美丽雅”分享杯(生产日期2019-07-02)、得琪”高级洗衣皂(限用日期2023-07-15)、“毫安”汽车玻璃清洗剂(2020-05-19)、“云蕾”云蕾万用抹布(2020-06-06)进行监督抽查的事实。
2、2020年08月26日,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签发的编号为JZ200208QG0452的检验报告,2020年8月25日,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签发的编号为JZ200108HG0214的检验报告,2020年8月24日,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签发的编号为JZ200108HG0226的检验报告,2020年8月29日,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签发的编号为JZ200108QG0320的检验报告,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产品为质量不合格的事实;
3、2020年10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制作的现场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和送达回证,证明了当事人正在从事经营活动,现场还剩抽检批次的“美丽雅”分享杯(生产日期2019-07-02)7包,“得琪”高级洗衣皂(限用日期2023-07-15)60块,“云蕾”云蕾万用抹布(2020-06-06)5包,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的事实;
4、2020年10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美丽雅”分享杯(生产日期2019-07-02)于2020年08月10日购入20包,购入价13元/包,销售价格13.8元/包,至2020年10月12日现场检查时已售13包,剩余7包。“得琪”高级洗衣皂(限用日期2023-07-15)于2020年08月10日购入90块,购入价1元/块,销售价格1.8元/块,至2020年10月12日现场检查时已售30块,剩余60块。“云蕾”云蕾万用抹布(2020-06-06)于2020年08月10日购入20包,购入价14元/包,销售价格14.9元/包,至2020年10月12日现场检查时已售15包,剩余5包。“毫安”汽车玻璃清洗剂(2020-05-19)于2020年8月10日购入30瓶,购入价3元/瓶,销售价格3.45元/瓶,于2020年10月12日前已全部售出。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商品货值金额为839.5元,违法所得61.4元的事实;
5、2020年12月10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为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以及负责人身份信息、受委托人的受委托事项及受委托人身份信息等事实。
2021年4月2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产品质量处告〔2021-14〕3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质量不合格的分享杯、高级洗衣皂、汽车玻璃清洗剂、云蕾万用抹布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律法规,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分享杯、高级洗衣皂、汽车玻璃清洗剂、云蕾万用抹布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能提供其准确的进货票据及来源。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中的不予、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情形规定,本局结合案件情况,对当事人选择一般行政处罚予以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产品质量法》—2—一般“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1.25 倍以上 2.25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本案罚款裁量在1049.375元至1888.875元之间。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作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销售的“美丽雅”分享杯7包、“得琪”高级洗衣皂60块、“云蕾”云蕾万用抹布5包;
2.没收违法所得61.4元;
3.罚款1438.6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到期未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
欢迎您使用本网站互动功能!本网站互动用户已实现与河北政务服务网统一登录,如上图所示,新用户请点击[注册]打开河北政务服务网完成注册。如果您已完成注册,请点击[登录],从河北政务服务网登录后可自动返回到本网站互动版块,然后您就可以写信提交了。(提示:如果【到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注册】无法正常使用,您可以选择【本站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