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迁安市监企管处〔2021〕07-2号

发布日期: 2021-05-14  来源: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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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迁安市监企管处〔202107-2

 

当事人:梁立妨

    经营场所:迁安市闫家店乡商业街路西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

    联系电话:1*********** 

    联系地址:迁安市***********

    2021419日,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迁安市闫家店乡商业街路西梁立妨开办的化妆品店进行了检查,发现梁立妨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化妆品销售活动。2021421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2021421日,对当事人梁立妨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相关证据。截止2021421日调查终结。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0214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迁安市闫家店乡商业街路西梁立妨开办的化妆品店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21318日,在迁安市闫家店乡商业街路西投资10000元,经营面积30平方米开办化妆品店,主要经营各类化妆品。因开业时间短,客流量少,至查获时止,营业额1500元,获利300元。当事人开办化妆品店的经营活动,没有的相关账册记录或凭证,未缴纳过税款。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4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迁安市闫家店乡商业街路西梁立妨经营的化妆品店进行现场检查笔录和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涉嫌无营业执照擅自开办化妆品店事实。

    2202142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马兰庄分局对当事人梁立妨所做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因开业时间短,客流量少,查获时止,营业额1500元,获利300元的事实。

    32021421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自然人身份。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当事人构成涉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开办化妆品店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215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企管送〔202107-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国家实施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将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职责整合,组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领域违法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方可经营化妆品店活动。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化妆品经营活动,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应予处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经营时间较短,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确定裁量的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本局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应作为处罚裁量的从轻情节的规定,从轻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1-从轻“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案罚款裁量在0元至30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涉嫌构成了无照经营行为。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2、行政罚款17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到期未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51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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