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迁安市监价格处〔2021〕04-25号
当事人:迁安市沙河驿镇佳豪育婴用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0283MA0F Y3PG4C
住所(住址):迁安市沙河驿镇沙河驿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雪冬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2**********
联系电话:1**********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迁安市沙河驿镇沙河驿村
2021年3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迁安市沙河驿镇佳豪孕婴用品店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优博瑞慕”婴儿配方奶粉未按规定明码标价。2021年4月27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本案立案调查。
经查: 2021年3月16日,当事人由滦县一送货车共购进“优博瑞慕”婴儿配方奶粉10桶, 进价180元/桶,用货款1800元,在其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销售价208元/桶,刚进的货还没销售,没有获利。本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上述“优博瑞慕”婴儿配方奶粉未使用标价签等方式进行标价,未实行明码标价。于2021年4月27日被立案调查,至立案时止,当事人将商品销售价签标注。未缴纳过税款。
1、2021年3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商店进行检查,在现场内制作现场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脉动饮料商品的事实;
2、2021年3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购进“优博瑞慕”婴儿配方奶粉10桶, 进价180元/桶,用货款1800元,在其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销售价208元/桶,刚进的货还没销售,无获利情况的事实;
3、2021年3月18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为个体工商户及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事实。
2021年6月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价格听告〔2021〕04-2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国家实施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将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价格监督检查等职责整合,组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查处价格活动等领域违法行为。当事人不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价格管理法律法规。其行为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中的不予、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形,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行政处罚裁量情形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无不予、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形,本局结合案件情况,对当事人选择一般行政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一般“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案罚款裁量在1500元至3500元之间。 你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20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第九条“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的规定,构成了不明码标价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明码标价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到期未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千分之二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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