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迁安市监产品质量处〔2021-14〕40号
当事人:中油宝力石油化工(大连)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210244MA0UAN0NXW
住所(住址):辽宁省大连保税区慧能大厦33号13层1302-3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孔繁星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
联系电话:1**********
联系地址:辽宁省**********
成立日期:2017年07月07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成品油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润滑油销售塑料制品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等(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0年6月5日,当事人在迁安市赵店子镇营里销售0号车用柴油时被迁安市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大队查获,2020年6月10日,迁安市公安局委托迁安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对中油宝力石油化工(大连)有限公司经营的0#车用柴油进行抽样检测,2020年6月12日迁安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2020年6月29日迁安市公安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结果告知当事人,当事人销售的0#车用柴油经检验为质量不合格。 2021年6月4日,本局收到迁安市公安局案件移送书【迁公(环)移字[2021]001号】。2021年7月9日迁安市公安局将不合格0号车用柴油22.28吨移交我局。我局于当日开具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迁安市监强措【2021】5号,财物清单编号:20210709-0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地点:迁安市沙河驿镇中国石化加油站内。2021年06月24日经请示局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2020年6月5日,当事人在迁安市赵店子镇营里销售0号车用柴油时被迁安市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大队查获, 2020年6月10日,迁安市公安局委托迁安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对中油宝力石油化工(大连)有限公司经营的0#车用柴油进行抽样检测,2020年6月12日迁安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内容为:编号为:迁化委2020-006的检验报告内容:样品名称:车用柴油;型号规格:0号;委托单位:迁安市公安局;委托人:***;受检单位:中油宝力石油化工(大连)有限公司;抽样地点:油罐车;样品状态:瓶装、淡黄色、液体:检验用:500ML;备用:500ML;抽样人员:***、***;到样日期:2020-06-10;抽样基数:20吨(大约);判定依据:GB19147-2016;检验依据:GB/T261-2008(闭口)检验项目:闪点(闭口);检验结论:经检验,本批产品不符合 GB19147-2016标准要求。签发日期:2020年6月12日。 检验项目:闪点(闭口)`C;;技术要求:≥60;检验结果:54;单项结论:不合格。 2020年6月29日迁安市公安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结果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复检申请。 2021年6月4日,本局收到迁安市公安局案件移送书【迁公(环)移字[2021]001号】。当事人声称于2020年6月4日被抽检从沧州大森石油制品有限公司装入国六0号车用柴油33.92吨,每吨进价4030元/吨,进价款136697.6元,2020年6月5日卖给迁安市庆旺运输有限公司11.64吨,每吨销售价4330元/吨,销售款50401.2元(对方未付款),还剩被抽检批次的0#车用柴油22.28吨。本局认定货值金额146873.6元,违法所得3492元。当事人提供了油品销售的出库单及过磅单、提供了进油数量的称重计量单,提供的却是沧州创美佳石油产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与沧州创美佳石油产品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不能提供该批次0号车用柴油的进货票据及检验报告,没有相关经营帐目。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1年6月4日迁安市公安局移交的抽样记录,证明了2020年6月10日,迁安市公安局委托迁安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对当事人销售的0号车用柴油进行抽检,当事人销售与抽检样品相同批号0号车用柴油的事实。
2、2021年6月4日迁安市公安局移交的迁安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出具报告编号为JZ2迁化委2020-006的检验报告,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0号车用柴油按GB19147—2016《车用柴油》标准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3、2021年7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626室对当事人委托代理***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迁安市公安局已于2020年6月29日将迁化委2020-006的检验报告内容告知当事人的事实。
4、2021年7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626室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2020年6月4日被抽检从沧州大森石油制品有限公司装入国六0号车用柴油33.92吨,每吨进价4030元/吨,进价款136697.6元,2020年6月5日卖给迁安市庆旺运输有限公司11.64吨,每吨销售价4330元/吨,销售款50401.2元(对方未付款),还剩被抽检批次的0#车用柴油22.28吨。本局认定货值金额146873.6元,违法所得3492元。当事人提供了油品销售的出库单及过磅单、提供了进油数量的称重计量单,提供的却是沧州创美佳石油产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与沧州创美佳石油产品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不能提供该批次0号车用柴油的进货票据及检验报告,没有相关经营帐目的事实。
5、2021年7月9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过磅单,证明了进货数量及销售数量的事实。
6、2021年7月9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投资人为自然人的事实。
7、2021年6月4日迁安市公安局出具的迁公(环)字【2021】001号案件移送书,证明了将该案移交我局处理的事实。
8、2021年3月4日迁安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迁检二部意【2021】1号检察意见书,证明了对该案不予起诉的事实。
2021年8月1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产品质量听告〔2021-14〕4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柴油作为汽车的动力燃料,其质量事关交通工具、驾驶人员人身安全以及环境质量。0号车用柴油闪电(闭口)是该标准中的重要指标,闪电(闭口)不合格,严重危害行车安全。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不具有依法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予以一般处罚。”之规定,本局予以一般处罚 。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产品质量法》——一般“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1.25 倍以上 2.25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本案罚款裁量在183592元至330465.6元之间。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已构成销售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0号车用柴油22.28吨;
2、没收违法所得3492元;
3、行政罚款186508元,合计190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到期未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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