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迁安市监商广处〔2021〕15-1号

发布日期: 2021-09-24  来源: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迁安市监商广处〔202115-1

 

   当事人:迁安深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66657692XB

    营业场所: 迁安市*****************

    法定代表人:倪小明;男,汉族,群众,无公职

    身份证号:130******************

    联系电话:1************

    联系地址:河北省*****************

    经营范围:软件开发;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施工、维修(壹级);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除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视听节目、烟草专卖和因特网电子公告服务以外的合法因特网信息内容);短信息服务业务;计算机技术咨询服务;代送物品服务;国内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安全件式报警器材、监控设备、计算机、软件(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除外)及辅助设备、五金产品、文具用品、通讯终端设备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1712日,本局接唐山市局交办案件线索:202177日迁安信息港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唐山一中教育集团—枫华高中【中加国际班】招生进行中”教育培训广告,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有涉嫌发布违法教育、培训广告行为,2021722日经本局部门负责人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微信平台上注册“迁安信息港”公众号,微信号为qa114-com。当事人通过该公众号发布迁安地区的身边事、突发事、新鲜事、感动事的同时,还利用该公众号发布各类广告,并收取费用。202177日,当事人与唐山市曹妃甸区枫华高中有限公司达成口头协议,为该公司“唐山市枫华国际双语”教育、培训项目发布招生广告,广告内容由唐山市曹妃甸区枫华高中有限公司提供,内容为“中加国际班优势1.加拿大新斯科舍省教育部直接管理的海外中学合作项目。2.学制三年,学生同时注册中国和加拿大两国高中学籍。3.高中学历教育,成功完成学业的学生,可获得中加两国高中毕业证。4.加方课程使用加拿大新斯科舍省高中原版教材。5课程设置:学习加拿大高中课程(具备加拿大教师资格证的优秀外籍教师全英文授课)和中方高中课程(唐山一中教育集团-枫华高中优秀教师执教)。6.小班制教学(每个班级25-30人),个性化管理,分层教学。7.十余年经验积累,国际办学及管理经验丰富。8.毕业生可凭加拿大高中成绩直接申请外国大学,出路有保障。9.留学、移民、就业一条龙服务,没有后顾之忧”等,当事人为该广告添加“唐山一中教育集团—枫华高中”的标题,在“迁安信息港”公众号202177日的非头条消息位置进行发布。于2021722日被立案进行调查,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收取广告费用500元,当事人提供了广告费用收据。本局认定,当事人发布违法教育、培训广告的广告费用为5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71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永顺分局内制做的现场笔录和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利用“迁安信息港”公众号发布“唐山一中教育集团—枫华高中”广告的事实。

    2.202172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受委托代理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在“迁安信息港”公众号发布“唐山一中教育集团—枫华高中”广告的具体情况、收取广告费用500元的事实。

    3.2021729日,本局执法人员提取的当事人发布的“唐山一中教育集团—枫华高中”广告截图,证明了当事人发布“唐山一中教育集团—枫华高中”互联网教育、培训广告及广告中含有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广告内容的事实。

    4.2021729日,当事人受委托人提供的收据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发布“唐山一中教育集团—枫华高中”互联网教育、培训广告收取唐山市曹妃甸区枫华高中有限公司广告费用500元的事实。

    5.2021729日,当事人受委托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事实。

    6.2021722日,当事人受委托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受委托人的被委托事项及身份信息的事实。

    20219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商广处〔202115-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国家实施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将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职责整合,组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查处广告市场违法行为。当事人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唐山一中教育集团—枫华高中”教育、培训广告中,含有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广告,扰乱了正常的教育、培训广告市场秩序,当事人作为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知该广告内容不符合《广告法》的规定要求。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行政处罚裁量情形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无不予、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形,本局结合案件情况,对当事人选择一般行政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广告法》5一般“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3.6倍以上76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规定,当事人发布违法教育、培训广告的罚款裁量在800元至1200元之间。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教育、培训广告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广告费用500元;

    2、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到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年 9 月 17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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