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迁安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迁公(五)行罚决字〔2021〕1729号
被处罚人张xx,性别男,出生日期1964.07.02身份证号:130xxxxxxxxxxxxx
违法犯罪前科;2021年09月30日,因迁安市民乐小区张XX嫖娼案,被迁安市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1年09月30日,张XX在迁安市兴安街三里庄村一民居中与刘XX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物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张XX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罚款壹千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迁安市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元整:由迁安市公安局送迁安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一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迁安市公安局或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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