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迁安市监商广处〔2021-10〕11号

发布日期: 2021-10-18  来源: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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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迁安市监商广处〔2021-1011

 

   当事人:迁安市迁安镇爱凤食品批发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 130283600608870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迁安市平青大线东侧万嘉商贸园187

   经营者:张爱凤

   身份证号码:130************

   联系电话:15********** 

   联系地址:迁安市平青大线东侧万嘉商贸园187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批发零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当事人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场所:迁安市平青大线东侧万嘉商贸园187号,主题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冻食品),许可证编号:JY1302830015621,有效期至:2021928日。

      202162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不凡帝凡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授权的打假人员的配合下,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阿尔卑斯棒棒糖33袋(合计812支),经打假人员辨认,均系假冒“阿尔卑斯”注册商标及其公司名称、地址的产品。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021629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 权利人波菲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取得第124322号“阿尔卑斯”(文字字母组合)注册商标,使用在糖果、冰淇淋、蜂蜜等第30类商品上,有效期:自公元1999128日至2009127日。第124322号注册商标于2002429日注册人变更为不凡帝范梅勒有限公司。专用权续展至20290127日。权利人不凡帝范梅勒有限公司依法享有上述第12432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权利人不凡帝范梅勒有限公司授权不凡帝凡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以自己名义、独立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及法律途径,以保护委托人在华所有知识产权益。

        当事人系食品经营户,当事人于202012月从一送货车上购进阿尔卑斯棒棒糖49袋,其中(香草可乐味、葡萄牛奶味、草莓牛奶味、香橙牛奶味、高级牛奶味、荔枝牛奶味、柠檬牛奶味)的进货价格为6.66/袋,共购进47袋,进货款313元;阿尔卑斯棒棒糖(1*96/袋)的进货价格为30/袋,购进2袋,进货款为60元。并在其店内销售,其中阿尔卑斯棒棒糖(香草可乐味、葡萄牛奶味、草莓牛奶味、香橙牛奶味、高级牛奶味、荔枝牛奶味、柠檬牛奶味)的销售价格为7/袋;阿尔卑斯棒棒糖(1*96/袋)的销售价格为32/袋。上述阿尔卑斯棒棒糖外包装均标注注册商标“阿尔卑斯”,且标注的产品相关信息与权利人生产的合法产品标注的信息相同。202162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不凡帝凡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授权的打假人员的配合下,对当事人销售的阿尔卑斯棒棒糖行鉴别,鉴别结论为“经本公司鉴定确认:上述在产品包装的套色、色泽、质地等方面不同于我公司产品,不是我公司生产,均系假冒“阿尔卑斯”注册商标及其公司名称、地址的产品。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的规定,当事人所销售的阿尔卑斯棒棒糖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至立案时,已销售阿尔卑斯棒棒糖(香草可乐味、葡萄牛奶味、草莓牛奶味、香橙牛奶味、高级牛奶味、荔枝牛奶味、柠檬牛奶味)共16袋,剩余31袋。阿尔卑斯棒棒糖(1*96/袋)未销售。当事人未查验并索要供货方相关资质、产品合格证明材料及进货票据,不能提供供货商联系方式,未建立进销货账目,本局认定违法经营额393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162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制做的现场笔录和拍摄的现场照片及实物照片,证明了当事人正在销售标注注册商标“阿尔卑斯”棒棒糖的事实;

       2.20217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经营涉案侵权阿尔卑斯棒棒糖,不能提供供货商相关资质、进货票据、进销账簿记录以及货值金额等事实;

       3.2021623日,不凡帝凡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第1243222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证复印件等权利证明文件,证明了权利人商标注册情况,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受法律保护的事实;

       4.2021623日,不凡帝凡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鉴定结论,认定当事人销售的阿尔卑斯棒棒糖属于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

       5.2021623日,不凡帝凡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书,证明了不凡帝凡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授权打假人员代表权利人对涉嫌侵权产品进行辨认的事实;

       6.202171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身份信息及合法食品经营资格等事实。

   202192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迁安市监商广听告〔2021-101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国家实施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将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职责整合,组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查处商标侵权等领域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阿尔卑斯棒棒糖的行为,违反了商标管理的法律法规,损害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当事人五年内未受到过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罚。其行为符合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商标法》—3—从轻“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 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 5万元的,可以处 7.5 万元以下的罚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本案罚款裁量在7.5万元以下。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侵权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销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阿尔卑斯棒棒糖33袋,其中(香草可乐味、葡萄牛奶味、草莓牛奶味、香橙牛奶味、高级牛奶味、荔枝牛奶味、柠檬牛奶味)31袋;1*96/袋,2袋;

    2.罚款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改正,作出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逾期未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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