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迁安市监餐饮处〔2021〕05-1号
当事人:朱孔
住址:迁安市****************
身份证号:412****************
联系电话:1*************
联系地址:迁安市*************
2021年7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朱孔涉嫌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的情况下,在迁安市夏官营镇夏官营村东经营小吃部从事提供餐饮服务。2021年7月27日经局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5月26日开始在迁安市夏官营镇夏官营村东经营小吃部从事提供餐饮服务。经营早点卖豆浆油条。该小吃部营业面积20平方米,内有灶具一套,餐桌3个,凳子12把,从业人员2名。符合《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关于小餐饮的相关规定。我局执法人员2021年6月16日对当事人经营的小吃部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情况下从事提供餐饮服务,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迁安市监责改[2021]05-207号)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2021年7月19日,对其复查时发现当事人仍不能提供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至2021年9月13日询问时止,当事人营业收入1000元(2021年7月20至2021年9月13日未经营)。当事人开办小吃部,从事提供餐饮服务,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且未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本局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1000元。当事人没有相关经营票据,未缴税。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1年6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的小吃部内制做的现场笔录和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未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在从事餐饮服务以及相关现场情况等事实。
2、2021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迁安市监责改[2021]05-207号),证明了我局对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未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在从事餐饮服务责令改正的事实。
3、2021年7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的小吃部内制做的现场笔录和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未在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仍在提供餐饮服务的事实。
4、2021年9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夏官营分局对朱孔所做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情况下从事提供餐饮服务经营的详细情况。
5、2021年7月19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为自然人的事实。
2021年10月1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餐饮听告〔2021〕05-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国家实施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将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职责整合,组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和食品安全等领域违法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和《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后方可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本案中,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营业执照且未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影响食品安全,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鉴于但当事人经营时间较短,社会危害性较小,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本局予以从轻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从轻“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 1000 元以上 1600 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案罚款裁量在1000元至1600元之间。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构成无照经营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小作坊、小餐饮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的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行为。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和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之规定,对当事人无照且未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行为,按照《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进行处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小作坊、小餐饮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议行政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
2、 行政罚款1000元。合计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年11月 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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