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迁安市监商广处〔2021〕15-2号

发布日期: 2021-11-26  来源: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迁安市监商广处〔202115-2

    当事人:迁安深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66657692XB

    营业场所: 迁安市钢城大街玖鑫国际金融中心八层808

    法定代表人:倪小明;男,汉族,群众,无公职

    身份证号:130****************

联系电话:1**********

联系地址:河北省迁安市***********

    经营范围:软件开发;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施工、维修(壹级);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除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视听节目、烟草专卖和因特网电子公告服务以外的合法因特网信息内容);短信息服务业务;计算机技术咨询服务;代送物品服务;国内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安全件式报警器材、监控设备、计算机、软件(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除外)及辅助设备、五金产品、文具用品、通讯终端设备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1720日,本局接唐山市局交办案件线索:2021717日当事人发布的广告中有“让每一位患者在迁安华仁骨科都能找到‘灵丹妙药’得以‘百病全无’”的内容,有涉嫌发布违法医疗广告行为,20210727日经本局部门负责人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平台上注册“迁安信息港”公众号,微信号为qa114-com。当事人通过该公众号发布迁安地区的身边事、突发事、新鲜事、感动事,吸引读者关注,获取点击量,提高“迁安信息港”公众号知名度,用以招揽商家在该公众号上发布广告,从中收取广告费用获利。2021717日,当事人得知迁安华仁骨科医院加入唐山市中医医疗集团这一消息,当事人的编辑撰写了标题为“强强联合,救死扶伤,迁安华仁骨科医院正式加入唐山市中医医疗集团!”,内容为“救死扶伤,是医生的本职工作,医院联合加盟更是加强了医院之间的链接和彼此医疗技术的发展。2021716日,迁安华仁骨科医院在其本院区,举行加入唐山市中医医疗集团签约揭牌仪式,即是加强了迁安华仁骨科医院的医疗技术水平,也是为广大迁安市民和患者提供更好更专业的医疗服务,让每一位患者在迁安华仁骨科都能找到‘灵丹妙药’得以‘百病全无’”的信息,以迁安新鲜事的形式在“迁安信息港”公众号“非头条”投放位置进行发布,当事人发布的上述信息,利用公众号以新闻消息的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了医疗机构“迁安华仁骨科医院”,属于医疗广告,广告中“让每一位患者在迁安华仁骨科都能找到‘灵丹妙药’得以‘百病全无’”的广告语,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内容,于20210727日被立案进行调查,当事人发布上述医疗广告迁安华仁骨科医院不知情,当事人未与迁安华仁骨科医院签订广告发布合同,未收取广告费用。当事人公布的“迁安信息港”公众号投放位置为“非头条”的收费标准为500/次。本局认定,当事人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广告费用为5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72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永顺分局内制做的现场笔录和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利用“迁安信息港”公众号发布“强强联合,救死扶伤,迁安华仁骨科医院正式加入唐山市中医医疗集团!”医疗广告的事实。

   2.202182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受委托代理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在“迁安信息港”公众号发布“强强联合,救死扶伤,迁安华仁骨科医院正式加入唐山市中医医疗集团!”医疗广告的具体情况,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未收取广告费用,相同投放位置广告的收费标准为500/次的事实。

   3.2021812日,本局执法人员提取的当事人发布的“华仁骨科”广告截图,证明了当事人发布“强强联合,救死扶伤,迁安华仁骨科医院正式加入唐山市中医医疗集团!”广告及广告中写有“让每一位患者在迁安华仁骨科都能找到‘灵丹妙药’得以‘百病全无’”广告语的事实。

   4.2021812日,当事人受委托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事实。

   5.2021812日,当事人受委托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受委托人的被委托事项及身份信息的事实。

    6.20219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迁安华仁骨科医院受委托代理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了“迁安信息港”公众号发布“强强联合,救死扶伤,迁安华仁骨科医院正式加入唐山市中医医疗集团!”广告,迁安华仁骨科医院不知情,迁安华仁骨科和迁安信息港无广告发布关系,未支付过广告费用的事实。

   7.202193日,迁安华仁骨科医院受委托代理人提供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迁安华仁骨科医院的主体资格为民办非企业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事实。

   8.202193日,迁安华仁骨科医院受委托代理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受委托人的被委托事项及身份信息的事实。

   9.20211029日,当事人受委托人提供的广告价目表,证明了当事人公布的“迁安信息港”公众号投放位置为非头条的收费标准为500/次的事实。

   2021111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商广告〔202115-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国家实施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将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职责整合,组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查处广告市场违法行为。按《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本案中,当事人发布的新闻消息“强强联合,救死扶伤,迁安华仁骨科医院正式加入唐山市中医医疗集团!”,直接或间接介绍了医疗机构“迁安华仁骨科医院”,上述广告中,还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灵丹妙药”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内容“百病全无”,该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医疗广告市场秩序,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行政处罚裁量情形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无不予、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形,本局结合案件情况,对当事人选择一般行政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广告法》4一般“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3.6倍以上4.4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当事人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罚款裁量在800元至1200元之间。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规定,构成利用新闻形式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对当事人发布违法医疗广告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1000元。

    对当事人利用新闻形式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警告。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到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12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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