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烟草专卖局关于魏剑锋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1-06-11  来源:迁安市烟草专卖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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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市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迁安烟处[2021]第013

 

被处罚人:魏剑锋   性别:男   年龄:23  职业:无

身份证号******************  电话:***********

身份证地址:河北省迁安市迁安镇陈庄村

案情摘要:

2021年3月26日8时21分,我局接电话举报,称有快递包裹疑似假烟,立即向领导汇报,组织执法人员进行查处,经过烟草执法人员与公安人员联合侦查蹲守,于27日9时20分在迁安市迁安镇陈庄村委会查到收件人接件,两名执法人员(石洋 13028316,白文忠 13028308)出示证件,亮明身份,说明来意依法检查。经查发现违规卷烟:南京(炫赫门)柒拾伍(75)条,共计壹(1)个品种柒拾伍(75)条卷烟。当事人不在现场,见证人为当事人父亲和公安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本局领导同意,我局依法将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以上事实有勘验笔录、现场物品照片、被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为证。

调查结论:

经立案调查及检查(勘验)笔录、检验报告、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以及复制提取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拍摄照片、被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及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当事人魏剑锋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广东省揭阳市非法购进卷烟,擅自经营卷烟销售业务,卷烟还未销售就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无违法所得,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涉案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因无法查清购买价格,参照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0年省内在销卷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0〕36号),核定涉案卷烟进货总额为壹万贰仟元整(120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构成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

处罚决定

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规定”,依据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对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行为,责令停止销售,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迁安市烟草专卖局罚没许可证号:02020029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烟草专卖局或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该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迁安市烟草专卖局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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