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迁安烟处[2021]第035号
被处罚人:李晓影 性别:男 年龄:45 职业:个体
身份证号:****************** 电话:***********
身份证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刘家营乡东风村***号
经营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兴安街道办事处天洋城小区**号楼*单元***室
商店名称:迁安市尧禹食品店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13028310****
案情摘要:
2021年11月11日9时05分,我局在市场检查中,对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兴安街道办事处天洋城小区**号楼*单元***室尧禹食品店进行检查,经两名执法人员(石洋13028316、耿校辉13028313)出示证件、亮明身份、说明来意,在当事人的陪同下依法进行检查。经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库房内有违规卷烟:云烟(紫)柒(7)条、南京(红)壹拾陆(16)条、牡丹(软)肆(4)条等,共计陆(6)个品种伍拾叁(53)条卷烟。当事人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13028310****),截止日期为2022年4月22日,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有效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依法将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调查结论:
经立案调查及检查(勘验)笔录、检验报告、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以及复制提取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现场拍摄照片、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及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当事人的涉案卷烟是从一个来店光顾的客户处购进,不知道来源地,32位条形码显示为广州、南京、深圳、天津流入迁安市场,卷烟还未销售就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无违法所得,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涉案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因无法查清购买价格,参照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1年省内在销卷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1〕24号),核定涉案卷烟进货总额为柒仟壹佰壹拾元整(711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构成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
处罚决定:
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规定”,依据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对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行为,责令停止销售,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迁安市烟草专卖局罚没许可证号:02020029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烟草专卖局或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该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迁安市烟草专卖局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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