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烟草专卖局关于李志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2-01-11  来源:迁安市烟草专卖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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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市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迁安烟处[2021]第042

被处罚人:李志芳 性别: 年龄:34  职业:个体

身份证号:******************   电话:***********

身份证地址:迁安市迁安镇西关村***号

经营地址:迁安市明珠街东段南侧四实小对过

商店名称:迁安市洋航商店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13028310****

案情摘要:

2021年127824分,我局接电话举报,称明珠街东段碧水花苑底商有一店有大量烟,立即向领导汇报,科长组织查处,与公安联合执法,9时56分到达迁安市明珠街东段南侧四实小对过洋航商店进行检查,经两名执法人员(石洋13028316、万相伯13028314)出示证件、亮明身份、说明来意,在当事人的陪同下依法进行检查。经查发现其经营场所楼梯间库房内有码段损毁的违规卷烟:红塔山(软经典壹佰贰拾120)条、哈尔滨老巴夺贰佰玖拾壹291)条、红梅软黄玖拾陆96)条长白山(软红)捌拾伍(85)条,共计(4)个品种伍佰玖拾贰592)条卷烟。当事人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13028310****),截止日期为2024426日,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有效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依法将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调查结论:

经立案调查及检查(勘验)笔录、检验报告、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以及复制提取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现场拍摄照片、被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及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当事人的涉案卷烟是从一个外地开车送货的人处购买卷烟还未销售就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无违法所得。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所有涉案卷烟均为真品卷烟。因卷烟无法查清购买价格,根据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1年省内在销卷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1〕24号),核定涉案卷烟进货总额为伍万壹仟叁佰肆拾伍元整(5134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

处罚决定:

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参照《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中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第档的规定进行处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对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行为,处以进货总额5134510%的罚款,计伍仟壹佰叁拾肆元伍角整5134.5元)。   

现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扫描缴款识别码将罚款缴至迁安市财政局或持缴款识别码到本级财政开户行任意网点的柜面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迁安市烟草专卖局罚没许可证号:02020029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烟草专卖局或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该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迁安市烟草专卖局

                       二〇二年一月十一

编辑人:123

审核人: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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