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迁安市监食生处〔2021〕02-7号
当事人:武秀娟
武秀娟,女,民族:汉族,政治面貌:群众,公职:无公职;
住址:河北省邯郸市**************,
现住址:迁安市************,
身份证号:130****************。
电话:1*********
2021年10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建昌营镇军屯村检查时发现武秀娟正在该村一民宅加工香油,其未提供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及营业执照, 执法人员当场下达市监告知(2020-02)第32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要求2021年10月22日前改正。2021年10月23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小作坊点检查时,当事人仍未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及营业执照,且正在制售经营。2021年10月25日,经我局负责人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9月1日开始在未取得小作坊登记证及营业执照情况下,在迁安市建昌营镇军屯村一民宅内租赁场所擅自从香油制售经营活动,2021年10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香油小作坊生产现场进行了检查,当时当事人正在生产香油,生产经营面积共40平方米,现场有二台炒芝麻的转炉、一台车上有一台发动机、及生产工具、一台正在转动的香油锅(正在生产)屋内有二台石磨机,三个已装满香油的塑料桶、原料芝麻和空香油瓶。院子南侧库房内有50个装满空香油瓶的袋子。且当事人和其爱人在店内经营,生产原料从市场购进,在院内按自制配方加工好后称重,到周围集贸市场按斤销售供客人选购食用;现场未能提供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证,,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市监告知(2020-02)第32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要求2021年10月22日前改正, 2021年10月23日你局执法人员再次复查时我仍未办理任何证照,仍在生产。根据当事人未取得小作坊登记证及营业执照 擅自从事香油制售经营活动的行为,于2021年10月25日被立案调查,至立案时止,当事人从开业至今一共生产420斤香油,香油已全部售出,售价每斤10元,收入共计4200元,去除生产用原料、电费、租房费及人工水电费共3200元,获利1000元。当事人没有销售账目,未缴纳税金。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1年10月8日和2021年10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建昌营镇军屯村一民宅内当事人香油生产场所内制做的现场笔录和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未取得小作坊登记证及营业执照 擅自 从事香油制售经营活动的事实。
2、 2021年10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在迁安市建昌营镇军屯村一民宅内当事人香油生产场所内下达了市监告知(2020-02)第32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要求10月22日前改正且逾期未改的事实。
3、2021年10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建昌营分局对当事人所做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未取得小作坊登记证擅自从事香油制售经营活动的时间是2021年9月1日至今,一共生产420斤香油,香油已全部售出,售价每斤10元,收入共计4200元,去除生产用原料、电费、租房费及人工水电费共3200元,获利1000元的事实。
4、2021年10月8日当事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主体资格为自然人的事实。
2021年11月2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食生听告〔2021〕02-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国家实施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将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价格监督检查等职责整合,组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查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领域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擅自经营行为,违反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鉴于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2)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事件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本局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适用中间幅度予以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一般“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1600以上24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案罚款裁量在1600元到2400元之间”适用中间幅度予以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之规定。当事人未依法取得小作坊登记证擅自从事香油制售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小作坊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之规定,构成当事人未取得未取得小作坊登记证擅自从事香油制售经营活动行为。
当事人未取得小作坊登记证及营业执照擅自从香油制售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小作坊、小餐饮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
2、罚款2000元;合计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到期未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 12 月 2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人:刘园委
审核人:张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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