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迁安市监餐饮处〔2021〕07-1号
当事人:杨才
性别:男
民族:汉族
住址:河北省迁安市*************
身份证号码:130****************
联系电话:1***********
2021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迁安市闫家店乡芝草坞村南杨才经营的小吃部进行执法检查时,该小吃部未能提供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小餐饮经营。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1年11月17日,执法人员对其存在的上述违法行为进行复查时,当事人仍未提供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餐饮经营活动。
2021年11月22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此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9月15号开始在位于迁安市闫家店乡芝草坞村南自建板房内经营小吃部从事餐饮经营活动。该小吃部面积约35平方米,厨房约15平方米,就餐面积约20平方米,有灶具一套,菜板一个,炒勺和菜刀各一把,小餐桌五个和十把餐椅,没有雇工。该小吃部规模较小,条件简单,从业人员少,符合《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条关于小餐饮的定义。至2021年11月22日询问时止,当事人因客流量较少,营业额合计1200元。本局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1200元。当事人没有相关经营账目,未缴税。
调查认定的事实:杨才作为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经营小吃部从事餐饮服务,在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其限期改正后仍拒不改正。当事人存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9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检查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和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证明了当事人未提供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餐饮服务以及相关现场情况的事实;
2、2021年9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于2021年10月15日前改正,证明了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的规定,已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的事实;
3、2021年11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存在的上述问题进行复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和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证明了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后,当事人仍未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继续从事餐饮服务以及相关现场情况的事实;
4、2021年11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所做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和未办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以及营业额合计1200元的事实。
5、2021年11月22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为自然人及身份信息的事实;
2021年11月2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餐饮听告〔2021〕07-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国家实施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将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职责整合,组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和食品安全等领域违法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 》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后方可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本案中,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营业执照且未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影响食品安全,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当事人无不予、减轻、从轻或从重行政处罚情节,适用一般的行政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 》—2—一般“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 1600 元以上 2400 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案罚款裁量在1600元至2400元之间。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小作坊、小餐饮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和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的规定,对当事人无照且未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按照《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 》进行处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小作坊、小餐饮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
2、 行政罚款1800元;
合计3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到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年 12月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人:刘园委
审核人:张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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