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迁安市监产品质量处〔2022〕16-4号
当事人:迁安市隆赫服装城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283MA08APQW42
住所(住址):迁安市兴安大街中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波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20****************
联系电话:1*********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迁安市兴安大街中段南侧
营业执照核准内容,名称:迁安市隆赫服装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83MA08APQW42;
类型:个体经营;
营业场所:迁安市兴安大街中段南侧;
负责人:张波;
成立日期:2017年03月17日;
经营范围:服装、鞋帽、办公文具用品、生活日用品、床上用针纺织品、清洁清洗日用品、皮具、小饰品、儿童玩具零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2021年06月02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委托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迁安市隆赫服装城经营的牛仔休闲裤(聚酯纤维5%氨纶5%棉90%尺码31B类)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纤维成分及含量不符合FZ/T81007-2012《单 夹服装》标准,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商品。2021年11月22日经局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声称购进牛仔休闲裤5条,具体购进时间、从何处购进都记不清楚了,购进价格每件40元,购进价款200元。2021年06月02日,我局执法人员于对迁安市隆赫服装城经营的牛仔休闲裤进行抽样检验,经远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08月23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内容为:报告编号:JZ210106QG0045标称商品名称:牛仔休闲裤;经销单位名称:迁安市隆赫服装城;标称企业名称:广州千百慧制衣厂/广州先烈路21号;检验结论:样品所检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FZ/T81006-2007标准要求,根据本次抽检实施方案,判定该批商品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要求。截至立案时止,抽检不合格女裤销售了1件(含抽样1件),销售价格每件80元,销售价款80元,抽样用了1件,抽样费用80元,备样1件,剩余3件在送达抽检报告后被我商场经理返厂未销售。当事人没有抽检不合格牛仔休闲裤的进货票据。本局认定不合格商品的货值为400元,违法所得4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06月0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兴安大街中段南侧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制作的现场笔录及拍摄的照片及制作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单,证明了当事人正在从事经营活动及抽样检测商品的事实;
2、2021年06月15日,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Z210106QG0045,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的牛仔休闲裤为不合格商品的事实;
3、2021年08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兴安大街中段南侧,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制作的现场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及送达回证,证明了本局执法人员对涉案服装《检验报告》进行送达的事实;
4、2021年12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室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共购进不合格女裤5条,销售了0件,抽样用了1件,抽样费用80元,留样1件,剩余3件在送达抽检报告后被我商场经理返厂未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货值为400元,违法所得40元的事实。
5、2021年12月31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资格为个人经营,主体资格为自然人身份的事实。
6、2021年12月31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张波为自然人身份的事实。
2022年1月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产品质量处告〔2022〕16-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 当事人经营的牛仔休闲裤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FZ/T81006-2007标准要求,判定该批商品不合格。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服装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其行为情节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应当从轻行政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3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从轻“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50%以上 1.25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本案罚款裁量在200元到500元之间。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所指的“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抽检不合格微垮女裤1件;
2、没收违法所得40元;
3、罚款240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到期未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1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人:刘园委
审核人:张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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