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迁安市监产品质量处罚〔2022〕15-5号
当事人:谢月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
经营场所:迁安市永顺街道办事处燕山大路中段西侧(鸿舟商厦一楼)
经营者: 谢月,男,汉族,群众 ,无公职
身份证号:220***************
联系电话:18*********
联系地址:吉林省*******************
经营范围:生活日用品、小家用电器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按照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安排,本局于 2021年5月6日委托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千樱洗衣液”“易洁好太太洗洁精”“千樱洗衣粉”“展洁洗手液”“婴由美湿巾”进行抽样检验,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商品。2021年9月3日,经本局部门负责人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从事生活日用品、小家用电器零售,经营场所位于迁安市永顺街道办事处燕山大路中段西侧(鸿舟商厦一楼)。当事人称2021年5月由送货车购进:婴由美湿巾30包,购进价格1.5元/包,进货价款共45元;洗手液8瓶,购进价格1.5元/瓶,进货价款共12元;洗洁精15瓶,购进价格1.8元/瓶,进货价款共27元;洗衣粉5袋,购进价格1.5元/袋,进货价款共7.5元;洗衣液12瓶,购进价格1.5元/瓶,进货价款共18元。当事人购进上述商品后,摆放在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婴由美湿巾标注商标:婴由美,型号规格:130mm×170mm,生产日期/批号:2021-03-05,生产厂家:山东优优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工业园区,联系电话400-0539-061。洗手液标注商标:展洁,型号规格:500mL,生产日期/批号:有效期2024-08-18,生产厂家:展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兰山区工业园。洗衣粉标注商标:千樱,型号规格:500g,生产日期/批号:2021-03-06,生产厂家:河北省文安县彼艾洁日用品厂,地址:河北省文安县黄埔开发区,电话:0316-5030666。洗衣液标注商标:千樱,型号规格:500g,生产日期/批号:有效期2021-12-06,生产厂家:河北省文安县彼艾洁日用品厂,地址:河北省文安县黄埔开发区,电话:0316-5030666。洗洁精标注商标:易洁好太太,型号规格:500mL合格,生产日期/批号:2020-04-08,生产厂家:山东省滨州市易洁洗化用品厂,地址: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信城263号。2021年5月6日,本局组织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进行抽样检验。2021年7月26日,本局收到了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婴由美湿巾检验报告编号:JZ210105QG0081,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宽度偏差,产品销售包装标识不符合GB/T 27728-2011《湿巾》标准,判定被抽检产品不合格。展洁洗手液检验报告编号:JZ210105HG0319,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总有效物不符合GB/T 2654-2013《湿巾》标准,判定被抽检产品不合格。千樱洗衣粉检验报告编号:JZ210105HG0318,检验结论:经抽查检验,所检项目中总活性物不符合GB/T13171.2-2009《洗衣粉(无磷型)》标准,判定被抽检产品不合格。易洁好太太洗洁精检验报告编号:JZ210105HG0317,检验结论:经抽查检验,所检项目中总活性物含量不符合GB/T9985-2000《手洗餐具用洗涤剂》标准,判定被抽检产品不合格。千樱洗衣液验报告编号:JZ210105HG0316,检验结论:经抽查检验,所检项目中总活性物不符合QB/T1224-2012《衣料用液体洗涤剂》标准,判定被抽检产品不合格。2021年7月26日,本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本局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当事人的书面异议和书面复检申请。于2021年9月3日予以立案调查,至本案调查时止,上述涉案不合格商品已全部售出(含抽检样品和备样),销售价格为2元/瓶(袋),销售收入共140元。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不合格产品的进货票据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本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40元,违法所得为30.5元。
对涉案“千樱洗衣液”“易洁好太太洗洁精”“千樱洗衣粉”“展洁洗手液”“婴由美湿巾”的生产者涉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行为,本局依法将案件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5月6日,抽样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制作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样单和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正在销售“婴由美湿巾”“展洁洗手液”“易洁好太太洗洁精”“千樱洗衣粉”“千樱洗衣液”和抽样人对当事人所售产品进行抽样的事实;
2.2021年7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制作的现场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的事实;
3.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签发的JZ210105HG0316、JZ210105HG0317、JZ210105HG0318、JZ210105HG0319、JZ210105QG0081检验报告,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千樱洗衣液”“易洁好太太洗洁精”“千樱洗衣粉”“展洁洗手液”“婴由美湿巾”质量不合格的事实;
4.2021年11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购进涉案“千樱洗衣液”“易洁好太太洗洁精”“千樱洗衣粉”“展洁洗手液”“婴由美湿巾”的数量及进价,已全部售出,销售价格为2元/瓶(袋),销售收入共140元,不能提供进货票据和供货方的相关手续的事实;
5.2021年11月24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主体资格为个体工商户和经营者的身份信息的事实;
6.2021年11月24日,当事人受委托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受委托人被委托事项及相关身份信息的事实。
2022年3月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产品质量告〔2022〕15-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质量不合格商品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行政处罚裁量情形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无不予、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形,本局结合案件情况,对当事人选择一般行政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产品质量法》-2-一般“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25倍以上2.2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行为的罚款裁量在175元至315元之间。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0.5元;
2、罚款28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到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3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人:裴巍巍
审核人:李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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