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迁安市监食流处罚〔2022-14〕1号

发布日期: 2022-05-31  来源: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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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迁安市监食流处罚〔2022-141

当事人:迁安市沙河驿镇聂爽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

    经营场所:迁安市沙河驿镇北沙窝铺村北

    经营者:聂爽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注册日期 :2014年11月20日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特殊食品(保健食品)、日用品、烟草制品、水果、熟肉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身份证号码:130****************

    联系电话:1**********

    联系地址:迁安市*************

 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内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921***************,经营者名称:迁安市沙河驿镇聂爽超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聂爽,许可证编号: JY11302830035802,住所: 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沙河驿镇北沙窝铺村北,经营场所: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沙河驿镇北沙窝铺村北,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项目: 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保健食品);发证日期: 2017年10月31日,有效期至: 2022年10月30日。

    2022年2月15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对迁安市沙河驿镇聂爽超市销售的蜂蜜麻糖进行抽样检验,2022年3月9日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蜂蜜麻糖。2022年3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并将编号№ JSP2022CJ01435的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场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构成了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2022年4月12日经请示局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迁安市沙河驿镇聂爽超市开办于2014年11月20日,从事食品销售活动。当事人称2021年9月26日从唐山市路北***食品经销处购进该抽检批次蜂蜜麻糖20盒,进货价9元/盒,进货款180元,2022年2月15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经营的蜂蜜麻糖进行监督抽检,2022年03月09日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3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批次的蜂蜜麻糖。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2022年4月12日,该案立案调查。至调查时止,当事人经营的蜂蜜麻糖销售了10盒(含抽检样品和备样样品),销售价19元/盒,销售额190元,剩余10盒当事人于2022年2月18日退回供货商。本局认定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营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380元,违法所得为1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2月15日,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蜂蜜麻糖进行抽检时制作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蜂蜜麻糖及被抽检的事实。

    2、2022年3月9日,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JSP2022CJ01435 的检验报告,证明了被抽检的涉案食品蜂蜜麻糖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3、2022年3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送达回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证明了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与抽检样品同批次的的蜂蜜麻糖已售完事实;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告知了其在法定异议期限内对涉案食品的检验结论、对被抽检涉案食品的真实性可以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的事实。

    4、2022年4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者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2022年2月15日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蜂蜜麻糖进行抽样检验的事实;证明了2022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其不提出异议申请和复检申请的事实;证明了被抽样检验的食品蜂蜜麻糖进销情况的事实。

    5、2022年4月12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汪超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具有合法的经营食品资格的事实。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当事人构成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22年5月1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迁安市监食流听告〔2022-14〕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提供了供货方的资质进货票据及检验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查验了供货方资质材料、涉案食品检验报告和涉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齐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建议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予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迁安市财政局账户。到期未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编辑人:刘园委

审核人:李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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