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迁安农(兽药)罚【2021】1号

发布日期: 2022-04-27  来源:迁安市农业农村局  字体:  打印
  • 微信

    打开微信,“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迁安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迁安农(兽药)罚〔2021〕1号

当事人:

卢龙县某兽药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法定代表人:丁某,地址略

2021年1117日上午10时30分迁安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迁安市夏官营镇大榆树村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执法人员赶到现场,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经现场检查发现,冀C*****的面包车上装有标称“爱迪森(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富血力”50ml/瓶共10瓶,标称“河北威远药业有限公司”的“板青颗粒”1kg/桶共5桶、“氟苯尼考粉”1kg/袋共14袋、“透皮爽”100ml/瓶共46瓶、“爱普利”50ml/瓶共21瓶、“注射用头孢噻呋钠”1g/瓶共16瓶、“注射用头孢噻呋钠”0.2g/瓶共90瓶、“威远金伊维注射液”100ml/瓶共4瓶、“威生新硫酸新霉素可溶粉”1kg/桶共2桶、“银翘散”1kg/桶共8桶、“妙立素”50kg/袋共46袋、“阿苯达唑伊维菌素预混剂”250g/袋共36袋、“复方磺胺间甲氧嘧啶可溶性粉”500g/袋共22袋、“氟尼辛葡甲胺注射液”100ml/瓶共10瓶,标称“福建中昌乐兽生药业有限公司”的“恩诺舒”100g/袋共20袋,标称“KVP.Kiel有限责任公司德国工厂”的“科特壮”100ml/瓶共11瓶,标称“山东鲁抗舍里乐药业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的“畜速宁”100ml/瓶共13瓶,标称“山东鲁抗舍里乐药业有限公司”的“畜速宁”50ml/瓶共11瓶经查明,标称“上海牧乐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青蒿素”1kg/袋共36袋“阿莫西林粉”100g/袋共10袋“复方青霉素粉”100g/袋共,标称“四川天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七清败毒颗粒”500g/袋共22袋,执法人员通过“国家兽药查询网”查询,未查到以上兽药的任何登记信息。执法人员经请示领导批准对车牌号为冀C*****的面包车和车上的所有兽药下达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当事人张某积极配合。在检查过程中,当事人的经营地点与提供的兽药经营许可证不符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2021年12月15日,我局委托迁安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涉案物品价格认定;2021年12月30日,迁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将《关于兽药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结果告知我局,涉案兽药总货值为玖仟捌佰伍拾元整(小写:9850元)。2021年12月22日,我局向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发出协助调查函,委托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调查涉案兽药企业“上海牧乐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否生产“青蒿素”(无批准文号)、“阿莫西林粉”(批准文号:兽药字【2018090091199)、“复方青霉素粉”(批准文号:兽药字【2018090094307);2021年12月28日,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将《协助调查结果告知函》结果告知我局,在上海市青浦区所登记的兽药生产企业中并不存在“上海牧乐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12月23日,我局向四川省绵阳市农业农村局发出协助调查函,委托四川省绵阳市农业农村局调查涉案兽药企业“四川天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否生产“七清败毒颗粒”(批准文号:兽药字【20132211650022021年2022年1月14日,四川省绵阳市农业农村局将《绵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协助调查函的复函》及相关调查材料告知我局,四川天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取得“七清败毒颗粒”批准文号(兽药字221165002)后,由于新版GMP技术改造等原因,还未印制产品包装,也没有生产过该产品。

该案主要事实目前已基本查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勘验笔录                       1份

2.询问笔录                           1份

3.卢龙县来英兽药店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 1份

4.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份

5.营业执照复印件                     1份

6.秦皇岛市兽药GSP证书复印件         1份

7.兽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份

8.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1份

9.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         2份

10.委托书                             1份

11.现场照片打印件                     2张

12.迁安市农业农村局协助调查函(冀迁安农协查〔2021〕1号)                           1份

13.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协助调查结果告知函打印件                                   1张

14.迁安市农业农村局协助调查函(冀迁安农协查〔2021〕2号)                            1份

15.四川省绵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协助调查函的复函及相关材料打印件                           1份                        

16.迁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兽药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1份

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迁安农(兽药)告〔2021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五日内向本机关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收到本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放弃了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

该案事实清楚,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

处理意见: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

结合《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兽药部分)》序号2“初次违法的;违法情节轻微的;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经营兽药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2.9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做出如下处理:

1.没收无证经营的兽药;

2.处货值金额玖仟捌佰伍拾元整(小写:9850元)的2.9倍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伍佰陆拾伍元整(小写:28565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迁安市支行(账号:100724836440010001)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或唐山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迁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2427


编辑人:王雨坤

审核人:冯艳武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

温馨提示

欢迎您使用本网站互动功能!本网站互动用户已实现与河北政务服务网统一登录,如上图所示,新用户请点击[注册]打开河北政务服务网完成注册。如果您已完成注册,请点击[登录],从河北政务服务网登录后可自动返回到本网站互动版块,然后您就可以写信提交了。(提示:如果【到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注册】无法正常使用,您可以选择【本站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