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迁安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迁安农渔业罚〔2021〕15号
当事人:
孙某维,男,汉族,出生日期略,身份证号:略,住址:略。
孙某宝,男,汉族,出生日期略,身份证号:略,住址:略。
孙某鹏,男,汉族,出生日期略,身份证号:略,住址:略。
经调查,2021年11月26日12时,迁安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在迁安市滦河流域爪村大桥有人驾驶自制船只捕鱼。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将当事人当场制止并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经现场勘查、询问,发现当事人使用的自制船只1艘、船艇推进器1个、油箱1个、可视锚鱼器5个、渔获物19.55公斤,装运自制船只的货车1辆,车牌号为津B*****。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录像取证。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经电话请示主管领导批准,对涉案工具等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积极配合。当事人涉嫌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捕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经我机关负责人批准于2021年11月26日正式立案调查。2021年11月26日对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该违法行为的适格主体。
2.询问笔录1份,现场勘验笔录1份。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现场照片1份。.非法捕捞工具:自制船只1艘、船艇推进器1个、油箱1个、可视锚鱼器5个。渔获物19.55公斤。证明当事人有非法捕捞的行为。
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
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迁安农渔业告〔2021〕15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告知了当事人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 5日内向本机关申请听证。在法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以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该案事实清楚,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经询问笔录证实系首次违法;无渔获物,故无违法所得。
处理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之规定。
综合以上条款,根据冀农规〔2020〕2号文《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细则》(渔政部分)序号1“违法情形无违法捕捞渔获物的;违法捕捞渔获物内陆在100公斤以下或价值1000元以下的”之规定,违法严重程度可以适用“较轻”裁量阶次。自由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议对此案当事人做出处理意见如下:
1.没收渔获物19.55公斤。
2.没收非法捕捞工具:自制船只1艘、船艇推进器1个、油箱1个、可视锚鱼器5个。
3.对当事人孙某维、孙某宝、孙某鹏分别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小写:2000元),共计罚款陆仟元整(小写:6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迁安市支行(账号:100724836440010001)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迁安市人民政府或唐山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迁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月26日
编辑人:王雨坤
审核人:冯艳武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
欢迎您使用本网站互动功能!本网站互动用户已实现与河北政务服务网统一登录,如上图所示,新用户请点击[注册]打开河北政务服务网完成注册。如果您已完成注册,请点击[登录],从河北政务服务网登录后可自动返回到本网站互动版块,然后您就可以写信提交了。(提示:如果【到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注册】无法正常使用,您可以选择【本站注册】)